原告:河北恒建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東二環(huán)南路,信用代碼91130100750262413Q。
法定代表人:馬世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娟蕊、王耕云,河北信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遠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縣南白婁村南。
法定代表人:楊威,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恒建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遠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河北恒建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署的第二份《加工合同》;2.請求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貨款119190元;3.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萬元;4.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清苑縣恒建輕鋼彩板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代為向被告購買鋼結構,原告受托與被告簽署第一份《加工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加工約200噸鋼結構,其中材質為Q235的3500元噸,材質為Q345的3620元噸。合同簽訂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貨款72萬元,但被告只向原告交付鋼結構177.26噸,總價值為622810元,經過計算,被告應向原告退還貨款97190元,但被告始終遲遲不予退還。后,原被告雙方再次協商一致,由被告為原告再提供一批鋼結結構,并與被告簽署《加工合同》將上一份加工合同中被告拖欠原告97190元貨款中的5萬元作為第二份《加工合同》的定金,原告提貨時又向被告給付貨款22000元。因被告依據第二份《加工合同》提供的鋼結構使用材質不符合規(guī)范,交付的鋼結構完全不符合質量要求不能使用,導致第三方拒絕原告使用本批鋼結構進行施工,已出現工期延誤的情況,第三方要求原告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解決此事,但被告一再拖延,至今未能返還貨款并賠償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河北恒建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不符法定條件。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北景钢性嬉蠼獬贤?,庭審中稱曾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被告予以否認,原告沒有提交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相關證據。第二,原告起訴狀中稱“清苑縣恒建輕鋼彩板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代為向被告購買鋼結構”,為此原告提交了2016年8月17日清苑縣恒建輕鋼彩板有限公司為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該授權委托書載明:“現委托上列受委托單位(指本案原告)作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代我方與河北遠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署《加工合同》購買鋼結構構件約200噸,用于保定工農路市場改造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北景冈孀鳛榍逶房h恒建輕鋼彩板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該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本案原告無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綜上,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河北恒建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684元,退還原告河北恒建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費1366元,由河北恒建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路英
人民陪審員 耿曉如
人民陪審員 于斌
書記員: 陳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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