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某淀粉有限公司
楊彥橋(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
陳棟梁
尹翠(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
原告:河北德某淀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士庭,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彥橋,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棟梁,男,1984年11月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尹翠,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德某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某公司)與被告陳棟梁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德某淀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彥橋、被告陳棟梁的委托代理人尹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辛集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本案被告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的裁決書錯誤,因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不在原告單位上班,沒有介紹人,沒有錄用手續(xù),也沒有開工資的證明。被告2011年2月辭職后,根本沒有回原單位工作,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2012年8月28日,原告單位職工在開碼垛機運輸?shù)矸蹠r,從運輸機上溜下來一個人,經(jīng)詢問此人叫陳棟梁,出于人道主義,將其送醫(yī)院治療,在仲裁委證人許某甲、許某乙的證言都是偽證。根據(jù)以上理由,要求依法判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并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原被告均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被告陳棟梁2012年8月28日凌晨四點在原告的車間摔傷,原告予以認可。河北省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的住院通知單上寫明的聯(lián)系人是原告的工作人員,證人許某甲、許某乙證明被告陳棟梁在原告公司工作,綜合以上證據(jù),能夠說明被告的損傷發(fā)生在工作期間,說明被告和原告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稱被告私自進廠,出于人道主義給被告看病的意見不予采信。證人雖然和被告具有親屬或鄉(xiāng)親關系,但都在原告的公司工作過,其在仲裁委做的證言原告無證據(jù)證明其虛假性,應當采信。據(jù)此,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河北德某淀粉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河北德某淀粉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均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被告陳棟梁2012年8月28日凌晨四點在原告的車間摔傷,原告予以認可。河北省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的住院通知單上寫明的聯(lián)系人是原告的工作人員,證人許某甲、許某乙證明被告陳棟梁在原告公司工作,綜合以上證據(jù),能夠說明被告的損傷發(fā)生在工作期間,說明被告和原告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稱被告私自進廠,出于人道主義給被告看病的意見不予采信。證人雖然和被告具有親屬或鄉(xiāng)親關系,但都在原告的公司工作過,其在仲裁委做的證言原告無證據(jù)證明其虛假性,應當采信。據(jù)此,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河北德某淀粉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河北德某淀粉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云峰
審判員:馬樹立
審判員:秦閃
書記員:張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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