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鹿某分公司(以下簡稱廣電鹿某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莊市鹿某區(qū)海山大街廣播電視局院內。
法定代表人李志恒,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星,河北姜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靈壽縣。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靈壽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人財保險武漢第三營業(yè)部)。
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新華路385號南達大樓四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0666797984K。
負責人柳陽,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興旺,湖北斯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富拉爾基支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險富拉爾基公司)。
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和平路1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206828468754T。
負責人杜波,該公司經理。
原告廣電鹿某分公司與被告折某某、周某某、人財保險武漢第三營業(yè)部、人財保險富拉爾基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電鹿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星、被告人財保險武漢第三營業(yè)部的委托代理人鄧興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折某某、周某某、人財保險富拉爾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8日3時許,被告周某某駕駛冀A×××××號重型自卸貨車沿232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232省道張堡村段時,因避讓車輛,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失控,與公路東側河北廣電信息設施、河北省通信建設有限公司設施、石家莊市鹿某區(qū)計三灌區(qū)管理處建筑物相撞,致上述設施受損,周某某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冀A×××××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系被告折某某,該車在被告人財保險富拉爾基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財保險武漢第三營業(yè)部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財保險富拉爾基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已經支付石家莊市鹿某區(qū)計三灌區(qū)管理處建筑物損失2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責任人根據(jù)各自的責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賠償。本案中,石家莊市鹿某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實屬實,出具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定。綜合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及被告質證意見,對原告主張的損失依法認定財產損失為18077元。原告主張的法律服務費2000元,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冀A×××××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財保險富拉爾基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而該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足額支付,故該公司不再承擔賠付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人財保險武漢第三營業(yè)部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故依據(jù)事故責任及保險合同約定,原告主張的損失18077元由被告人財保險武漢第三營業(yè)部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支付原告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鹿某分公司理賠款1807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25元、保全費220元,共計34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折某某、周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天內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上訴請求金額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50元(戶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賬號:62×××47)。逾期未交納,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波
書記員:解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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