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維明南大街中華城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孔令敏,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寶來,河北聯(lián)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邢臺圣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任縣大屯鄉(xiāng)前顏懈村和平街6號。
法定代表人:劉詩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茂,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俊紅,河北和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輝,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興華東路北城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義同,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上訴人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邢臺圣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趙輝、趙義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任縣人民法院(2016)冀0526民初5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2014年4月16日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和邢臺圣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簽訂協(xié)議,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寧晉縣北丁曹新村7#樓3單元202室房產折價204196.56元抵給邢臺圣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于償還其所欠貨款。為履行該協(xié)議,由開發(fā)商河北赫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將該房屋落到邢臺圣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員工劉河英名下。該房屋在房管部門沒有任何登記手續(xù),應查清該房屋土地屬性,是國有出讓土地還是農村集體土地。河北赫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和劉河英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利害關系,應追加河北赫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和劉河英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原判決遺漏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張新戈
審判員 秦一臣
審判員 何秀艷
書記員: 梁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