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奧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韓擁政(河北和融興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原告河北奧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石家莊市鹿泉區(qū)上莊鎮(zhèn)工業(yè)園南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占寶,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擁政,河北和融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原告河北奧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某房地產公司)與被告王某某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丙午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奧某房地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擁政、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奧某房地產公司訴稱,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18日入職原告奧某房地產公司,2015年4月因被告工作過失原告協(xié)商降薪被告不同意,后被告王某某自行離職,未交接工作,導致相關業(yè)務的渠道、債權債務不清,原告經營受到很大影響。
后被告王某某訴至石家莊市鹿泉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經過審理,做出石鹿勞人仲案字[2015]第4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奧某房地產公司支付王某某工資13153元、支付王某某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12000元。
原告奧某房地產公司認為,被告王某某離職的原因是雙方就降薪協(xié)商不成自行離職,并非其他原因,因此依法原告可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況且,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在被告王某某不予交接工作的前提下,原告也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故裁決書是錯誤的,請求人民法院,一、依法判令原告奧某房地產公司不予支付被告王某某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12000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奧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我不是自行離職,原告給我惡意降薪。
我是在采購部工作,配合銷售部工作,所有的廣告宣傳工作是由銷售部他們的設計人員設計畫面尺寸規(guī)格,由我部門聯(lián)系單位制作,因為畫面一直出不來,我們這邊不能繼續(xù)這個工作,所以說我配合不到位這個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故王某某要求奧某房地產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13153元,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故王某某要求奧某房地產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6000元/月2月=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兩項合計25153元,扣除王某某持有公司采購備用金2000元,奧某房地產公司最后支付王某某23153元。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對王某某要求奧某房地產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要求奧某房地產公司支付社會保險補償金的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本院不予支持。
奧某房地產公司要求王某某進行工作交接,與本案不是一個法律關系,應另行訴訟解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河北奧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三日內支付被告王某某工資、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計23153元。
二、駁回原告河北奧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的其他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北奧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故王某某要求奧某房地產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13153元,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故王某某要求奧某房地產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6000元/月2月=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兩項合計25153元,扣除王某某持有公司采購備用金2000元,奧某房地產公司最后支付王某某23153元。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對王某某要求奧某房地產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要求奧某房地產公司支付社會保險補償金的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本院不予支持。
奧某房地產公司要求王某某進行工作交接,與本案不是一個法律關系,應另行訴訟解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河北奧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三日內支付被告王某某工資、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計23153元。
二、駁回原告河北奧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的其他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北奧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丙午
書記員:霍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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