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天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新華區(qū)津德路北段,組織機構代碼10954164-4。
法定代表人張冬雪,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董三剛,河北福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天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羅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河北天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書,申請撤回對被告羅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河北天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羅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5525元,由原告河北天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審 判 長 邵 景 人民陪審員 郝坤華 人民陪審員 李 婕
書記員:泊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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