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劉鐵樂(河北秦鏡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天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肅寧縣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尚寧,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鐵樂,河北秦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
上訴人河北天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寧科技公司)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法院(2014)肅民初字第6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天寧科技公司主張因被上訴人劉某某在其公司工作時,不服從公司管理,無故曠工,公司已將其開除,但上訴人并未提交將被上訴人開除的通報送達給被上訴人的證據(jù),且被上訴人亦不認可,因此上訴人訴求原審未認定上訴人已將被上訴人開除的事實屬認定事實錯誤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劉某某自2012年4月25日至2014年5月4日在上訴人處上班,雙方均無異議;被上訴人要求與上訴人解除勞動關系、上訴人給付其經(jīng)濟補償金,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河北天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天寧科技公司主張因被上訴人劉某某在其公司工作時,不服從公司管理,無故曠工,公司已將其開除,但上訴人并未提交將被上訴人開除的通報送達給被上訴人的證據(jù),且被上訴人亦不認可,因此上訴人訴求原審未認定上訴人已將被上訴人開除的事實屬認定事實錯誤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劉某某自2012年4月25日至2014年5月4日在上訴人處上班,雙方均無異議;被上訴人要求與上訴人解除勞動關系、上訴人給付其經(jīng)濟補償金,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河北天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珍
審判員:王濟長
審判員:高寶光
書記員:曹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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