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河北嘉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魏縣魏都南大街變電站東100米。法定代表人:任海增,系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龍剛,系該公司銷售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衛(wèi)濤,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反訴原告):楊艷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健飛,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河北嘉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楊艷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嘉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河北嘉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358元,減半收取計179元由原告河北嘉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胡鳴瀟
書記員:元利姣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