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厚誠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中山西路***號1-2015。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姜浩晉,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張雅娟、宋冊,河北冀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被告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原告河北厚誠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款22585元,被告司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3年被告張某某購買福田汽車一輛,價格96800元,首付款19800元,剩余購車款被告張某某以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方式,從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西苑支行貸款77000元。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因二被告未按時償還貸款,西苑支行多次催款,原告作為貸款擔保人,代為還款22585元。被告張某某、司某某未答辯。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某、司某某系夫妻,2013年7月2日被告張某某與原告簽訂汽車分期付款合同,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原告購買福田汽車一輛,價款96800元,首付款19800元,余款77000元,由被告張某某于2013年7月2日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西苑支行簽訂牡丹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辦理牡丹信用卡以消費透支方式支付,同時原告出具擔保承諾函,對張某某在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西苑支行簽訂的牡丹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滯納金、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日被告司某某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自愿與張某某共同承擔因購車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西苑支行分期付款的還款義務。因被告張某某未全部償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西苑支行的信用卡透支貸款,2017年1月12日原告向張某某的貸款賬戶轉(zhuǎn)賬22584.65元,代為償還張某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西苑支行的貸款。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汽車分期付款三方合同、牡丹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申請表、同意抵押聲明、共同還款承諾書、擔保承諾函、牡丹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等證據(jù)所證實。
原告河北厚誠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張某某、司某某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司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河北厚誠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被告張某某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西苑支行信用卡貸款的保證人,在被告張某某未能歸還貸款時,代為向銀行償還貸款22584.65元,這一事實有擔保承諾函、牡丹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等證據(jù)所證實,應予認定。原告作為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應予支持。被告司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系夫妻,在張某某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對于貸款負有共同還款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司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河北厚誠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款22584.6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5元,公告費520元,由二被告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興利
書記員:張澤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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