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千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秀風,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尹立民,河北正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天擇重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順席,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發(fā)金,男,該公司法務部職員。
第三人:河北聚擇礦冶設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熠,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宗明,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河北千萬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萬公司)與被告河北天擇重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擇公司)、第三人河北聚擇礦冶設備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擇公司)為債務轉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千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立民、被告天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發(fā)金、第三人聚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起至2013年10月止,原告千萬公司與第三人聚擇公司之間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第三人聚擇公司指派原告千萬公司將購買原告的部分貨物送往被告天擇公司,第三人聚擇公司在物資驗收入庫單上簽字,原告千萬公司與第三人聚擇公司之間供貨均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13年10月,經原、被告、第三人協(xié)商同意后,三方簽訂了抹賬協(xié)議2份,該2份協(xié)議均明確約定,第三人聚擇公司拖欠原告千萬公司貨款2237556.3元(1份是1237556.3元,1份是100萬元),經三方協(xié)商同意,第三人聚擇公司欠原告千萬公司的貨款由被告天擇公司直接支付給原告千萬公司。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履行抹賬協(xié)議,因被告經濟狀況不太好,無能力履行,導致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本案中,第三人聚擇公司將債務轉移給被告天擇公司,并取得債權人千萬公司的同意,三方均在債務轉移合同上簽字、蓋章,三方簽訂的債務轉移合同(抹賬協(xié)議)系有效合同,故原告千萬公司請求被告天擇公司給付貨款2237556.3元的訴訟請求,證據(jù)確鑿,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關于原告千萬公司向被告天擇公司主張向貨款2237556.3元產生的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至給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關于被告天擇公司抗辯,該公司的業(yè)務部門經理無權在抹賬協(xié)議上簽字的抗辯意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原、被告、第三人在簽訂債務轉移合同(抹賬協(xié)議)時,三方均由其該公司經理簽字,均蓋有單位財務專用章。故被告天擇公司的業(yè)務部門經理在債務轉移合同上簽字的行為視為有效代理行為,故被告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關于被告天擇公司、第三人聚擇公司抗辯,原告千萬公司與第三人聚擇公司之間供貨價格高于市場價格其包含逾期違約金,被告天擇公司給付原告千萬公司貨款時應扣除非市場價格因素,按市場價款支付貨款的抗辯意見,因被告天擇公司、第三人聚擇公司均沒有提供反駁證據(jù)加以證明,故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第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天擇重型機械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河北千萬貿易有限公司貨款2237556.3元;
二、駁回原告河北千萬貿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7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9700元由被告河北天擇重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嚴玉梅 代理審判員 趙文娟 人民陪審員 張要真
書記員:任華鵬 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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