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佳農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
原法定代表人:董慶周,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俊彬,石家莊辛集新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辛集市。
被告: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辛集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青濤,河北滄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佳農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孫某、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損失,違約金;2、立案受理費、郵寄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4月16日被告孫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期限自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10月16日,約定月息3%,但期滿后被告未償還,雖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種種不合理理由拖欠至今未予償還。其行為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被告孫某向原告借款期間屬孫青與楊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應共同償還。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經查,河北佳農投資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成立,后由法定代表人陳俊煙與蘇娜、田銀橋組成清算組決議解散后于2016年5月5日辦理了企業(yè)注銷登記。
本院經審查認為,河北佳農投資有限公司向我院提起訴訟時,該企業(yè)已經解散并辦理了注銷登記,已喪失了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因此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立案后發(fā)現(xiàn)這一情況應裁定駁回起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河北佳農投資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海濤 人民陪審員 王夢華 人民陪審員 李 家
書記員:路東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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