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優(yōu)珀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朱文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元媛,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任丘市。
上訴人河北優(yōu)珀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yōu)珀斯公司)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39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某2013年3月10日到優(yōu)珀斯公司從事涂油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試用期2個月,月工資2400元。2013年4月28日,王某某在工作時因靜電引起火災,致使王某某燒傷。王某某受傷后被送華北石油管理局總醫(yī)院住院治療35天,醫(yī)療費用已經由優(yōu)珀斯公司支付。2014年6月18日,經任丘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裁決,王某某與優(yōu)珀斯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14年11月3日,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人社傷險認決字(2014)339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王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同日,滄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了停工留薪期確認,確認停工留薪期工資為9個月。2015年4月23日,滄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了滄勞鑒2015年第0427號鑒定結論書,王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2015年5月8日,王某某向任丘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優(yōu)珀斯公司給予工傷賠償。2015年9月11日,該仲裁委作出了任勞人仲案裁字[2015]第09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二、優(yōu)珀斯公司給付王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64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7706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0824元、交通費150元、鑒定費600元,共計135034元;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绷聿槊?,優(yōu)珀斯公司為王某某發(fā)放工資至2014年2月28日。
上述事實有優(yōu)珀斯公司、王某某的陳述、任丘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仲裁庭審筆錄、工資表、工傷認定申請表、認定工傷決定書、停工留薪期確認表、傷殘鑒定結論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某系優(yōu)珀斯公司的職工,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勞動關系事實清楚,且已經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王某某在優(yōu)珀斯公司工作時受傷,經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確認了停工留薪期為9個月。有工傷認定書及停工留薪期確認表予以證實。王某某的傷殘經鑒定為八級傷殘,有其提交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予以證實。王某某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優(yōu)珀斯公司應承擔相應的工傷賠償責任。優(yōu)珀斯公司所訴稱的沒有收到工傷認定書,對此優(yōu)珀斯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因優(yōu)珀斯公司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成立,且在仲裁庭審時并未對工傷認定提出質疑。故一審法院對優(yōu)珀斯公司的該意見不予采納。優(yōu)珀斯公司所稱的任丘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裁決的數額有誤,王某某受傷事件是2013年4月,其適用標準應以2012年的標準為依據?!逗颖笔」kU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眱?yōu)珀斯公司的該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對此不予采納。優(yōu)珀斯公司訴稱王某某的停工留薪期為9個月,實際多支付了一個月工資2400元,賠償時應予以扣除,王某某對此意見認可,同意在賠償時扣除2400元,對此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在評定傷殘等級時的鑒定費用600元,有費用票據予以證實。王某某去滄州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多次,但未提交相應的交通費用票據,任丘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在裁決書中酌定支持了交通費150元,王某某在訴訟中對此沒有提出異議,一審法院在本案中也予以酌定支持其交通費150元。綜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解除河北優(yōu)珀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與王某某的勞動關系。二、河北優(yōu)珀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64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7706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0824元、交通費150元、鑒定費600元,共計135034元,扣除2400元后為13263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河北優(yōu)珀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經審理查明,對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2013年4月28日王某某在優(yōu)珀斯公司工作時受傷,2014年11月3日,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人社傷險認決字(2014)339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王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該“認定工傷決定書”中備注載明“本決定書一式四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職工或者親屬、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留存一份”,優(yōu)珀斯公司主張沒有收到認定工傷決定書,對此優(yōu)珀斯公司應舉證證明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未按程序向其送達認定工傷決定書的事實,優(yōu)珀斯公司對上述事實并未舉證;王某某向任丘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優(yōu)珀斯公司進行工傷賠償時,優(yōu)珀斯公司并未對工傷認定提出異議,一審法院據此對優(yōu)珀斯公司的上述意見未予采納,并無不當。2015年5月8日,王某某向任丘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優(yōu)珀斯公司對其進行工傷賠償,仲裁委2015年9月10日出具仲裁裁決書裁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裁決優(yōu)珀斯公司支付王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依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仲裁裁決書適用標準應以2014年的標準為依據,優(yōu)珀斯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河北優(yōu)珀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范秉華 審 判 員 郭亞寧 代審判員 畢文娟
書 記 員 張軍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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