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億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建華北大街388號。
法定代表人任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杰諾、趙洪,河北冀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海潮。
被告馬某某。
原告河北億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蘇海潮、馬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趙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蘇海潮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橋東支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蘇海潮向原告購買寶馬320i一輛,總價款為358800元,首付71800元,向銀行貸款287000元,分36期還款,首期還款額為8829.1元,之后每期還款8803元。同日,原告與被告蘇海潮簽訂《信用卡分期購車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辦理信用卡分期付款手續(xù),第二條約定了原告協(xié)助銀行將被告抵押車輛收回的幾種情形,其中一條為連續(xù)三個月未按時足額還款的。第三條約定收回抵押物的手續(xù)費為5000元,由被告負擔。合同第五條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一個月不還款按所購車輛總價款的5%計算,二個月不還款按所購車輛總價款的10%計算,以此類推直至原告收回車輛?!蓖眨桓嫣K海潮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橋東支行簽訂《抵押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蘇海潮將所購車輛抵押給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橋東支行。同日,原告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橋東支行出具《擔保承諾函》,約定原告為被告蘇海潮的貸款承擔保證責任。上述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蘇海潮未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代償17089元,于2014年8月26日代償9000元,于2014年11月21日代償1800元,于2014年11月18日代償25000元,于2014年12月24日代償9090元,于2015年1月30日代償9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代償3萬元,于2015年12月31日代償20萬元,于2016年4年26日代償5848元,共為其代償貸款本息306827元。原告稱其因被告無力還款,車輛已由原告收回并變賣,評估價格為172000元,并提交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以證明其觀點。現(xiàn)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其墊付款133979元,及其他費用,共計179173元。
另查明,被告蘇海潮與被告馬某某于2002年10月29日登記結婚。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據(jù)及本案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與被告蘇海潮的擔保合同關系,以及原告為其代償借款的事實,原告稱其將被告車輛收回并評估變賣,變賣價格應予以扣除,因本案為追償權糾紛,原告收車行為與本案為不同的法律關系,故對原告此項主張不予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之規(guī)定,原告有權向被告蘇海潮追償墊付款133979元。因其被告蘇海潮未償還原告代償款,其行為構成違約,故對原告主張違約金4019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催收費用5000元,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催收費用已實際發(fā)生,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蘇海潮購車行為發(fā)生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對原告請求被告馬某某共同承擔責任之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蘇海潮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河北億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代償款133979元及違約金40194元;被告馬某某在夫妻共同財產(chǎn)范圍內(nèi)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84元,由原告河北億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擔109元,由被告蘇海潮、馬某某承擔37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閆曉娜 人民陪審員 董 曄 人民陪審員 劉 紅
書記員:殷春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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