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京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沙城鎮(zhèn)存瑞東大街南側。
法定代表人:蘇沛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霄,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艷,河北鼎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河北京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宣化區(qū)皇城橋北路19號三層。
負責人:尹立群,該分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岱,該分公司副經(jīng)理。
上訴人河北京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西建設集團)因與被上訴人董某、原審被告河北京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簡稱京西建設集團三分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5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京西建設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霄,被上訴人董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艷,原審被告京西建設集團三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京西建設集團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我公司不承擔給付責任,駁回董某的訴訟請求;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董某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在一審程序中,董某向法庭提交的雇傭合同書明確約定,我公司和董某的合同雇傭關系有明確的期限和勞務費標準,履行了雇傭合同。他提供了勞務,我公司支付了報酬,雇傭合同到期,雙方雇傭關系結束,并沒有續(xù)訂合同,我公司不欠他的勞務報酬,董某索要高額費用的訴求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jù)佐證。一審法院不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準則,在沒有有效證據(jù)的情形下,將責任強加到我公司身上。另外,一審的訴訟程序嚴重不當,在一個雇傭關系民事糾紛訴訟下,竟然有兩個雇主,完全是董某為規(guī)避司法屬地管轄權采取的手段,一審法院刻意混淆法律。綜上,請求依法公平審理本案。
本院認為,在京西建設集團與董某簽訂的雇傭合同到期后,雙方雖未續(xù)簽合同,但董某一直在原崗位工作,為京西建設集團提供勞務;京西建設集團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已經(jīng)辭退了董某,拒絕接受董某提供勞務,而是享用了董某提供的勞務,故應當支付相應報酬。原審法院判決的勞務費數(shù)額,是當事人之間經(jīng)協(xié)商確定的,本院予以認定。京西建設集團三分公司系京西建設集團的分支機構,董某工作單位一直在三分公司,董某要求京西建設集團三分公司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共同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綜上,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京西建設集團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75元,由上訴人河北京西建設集團有限公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成 進 審判員 姜 兵 審判員 姜建龍
書記員: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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