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河北井陘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陘縣城建設北路1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715876700A。
法定代表人:高鸞庭,該行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斌,該行客戶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世龍,該行客戶經理。
被告:
河北鑫源順發(fā)化工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陘縣巖峰村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21104622285X。
法定代表人:韓國宏,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福生,該公司職工。
被告:
河北旭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陘縣秀林鎮(zhèn)梅莊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21554486532E。
法定代表人:鄭永輝,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寶平,該公司職工。
被告:XX乾,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韓家偉,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井陘縣。
原告
河北井陘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井陘農商行)與被告
河北鑫源順發(fā)化工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源公司)、
河北旭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源公司)、XX乾、韓家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
河北井陘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斌和呂世龍、被告鑫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福生、被告旭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寶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XX乾、被告韓家偉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井陘農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鑫源公司償還我行貸款本金人民幣1500萬元及截至清償之日的利息以及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拍賣被告旭源公司的抵押物優(yōu)先償還所擔保的抵押貸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被告XX乾、韓家偉對上述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與理由:由旭源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井國用(2014)第090號土地使用權(3333.2平方米)和井陘縣房權證秀林鎮(zhèn)字第××號、06××05號、06××06號、06××07號房產所有權(建筑面積共11111.25平方米)作抵押,被告XX乾、韓家偉擔保,被告鑫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在我行簽訂《企業(yè)循環(huán)額度借款合同》。第一次用信在我行分四次簽訂了《河北省農村商業(yè)銀行借款借據》共計借款1500萬元整,期限1年,于2016年9月12日到期,本息全部還清。又于2016年9月12日第二次用信是分八次簽訂了《河北省農村商業(yè)銀行借款借據》共計借款1500萬元,利率為6.1625‰,2017年9月7日到期,合同約定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的1.5倍計收利息。現有合同,借據,他項證等為憑據。2018年12月20日前利息已結清。目前該企業(yè)因高耗能高污染而被關停,企業(yè)有的機器設備被變賣。為了維護我行合法權益,降低損失,特訴至井陘縣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請。
鑫源公司辯稱,對公司貸款1500萬元不太清楚,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作為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原告方應該對此比較清楚,所以說公司愿意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旭源公司辯稱,沒有什么說的。
XX乾未到庭,未答辯。
韓家偉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8日,被告鑫源公司與原告井陘農商行簽訂《企業(yè)循環(huán)額度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額度為1500萬元,借款額度有效期間從2015年9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貸款利率為月利率,單筆借款期內的貸款利率保持不變,執(zhí)行提款當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上浮70%;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50%;按月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的第20日。同日,被告旭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兩份《最高額抵押合同》,被告旭源公司分別以其位于井陘縣秀林鎮(zhèn)南秀林村井國用(2014)第090號土地使用權(面積3333.2平方米)和井陘縣房權證秀林鎮(zhèn)字第××號、06××05號、06××06號、06××07號房產作抵押,對被告鑫源公司上述1500萬元借款本息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被告XX乾、韓家偉作為被告鑫源公司的股東為原告出具了有限責任公司貸款股東保證書,對被告鑫源公司的上述借款1500萬元,自愿用家庭所有財產及經濟收入(或企業(yè)所有資產)承擔連帶責任。關于保證期間,原告與被告XX乾、韓家偉未約定。
合同簽訂后,被告鑫源公司第一次用信,于2015年9月15日、2015年9月25日、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1月4日先后4次共向原告借款1500萬元。2016年9月12日,被告鑫源公司清償第一次用信借款本息后,再次用信,于當日分8次共向原告借款1500萬元,月利率均為6.1625‰,借款日期均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催要,被告鑫源公司除償還原告利息至2019年1月20日外,借款本金1500萬元及之后的利息未償付。被告旭源公司、XX乾、韓家偉也均未履行擔保義務。借款后,原告除提供于2017年8月10日向鑫源公司、旭源公司催收貸款的通知書外,未提供向被告XX乾、韓家偉催收貸款的相應證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企業(yè)循環(huán)額度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有限責任公司貸款股東保證書、擔保意見書、土地他項權證書、房屋他項權證書、房地產抵押物清單、貸款催收通知書等證據證實。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
河北鑫源順發(fā)化工化肥有限公司償付原告
河北井陘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1500萬元及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
二、原告
河北井陘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
河北旭源物流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土地使用權證號:井國用(2014)第090號]、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井陘縣房權證秀林鎮(zhèn)字第××號、06××05號、06××06號、06××07號)在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給付金額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駁回原告
河北井陘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1800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共計人民幣116800元,由被告
河北鑫源順發(fā)化工化肥有限公司負擔,被告
河北旭源物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由被告旭源公司、XX乾、韓家偉擔保,被告鑫源公司向原告井陘農商行借款150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定。被告鑫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萬元及利息應予償還。被告XX乾、韓家偉作為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因與原告未約定保證期間,原告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在該保證期間內已要求被告XX乾、韓家偉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XX乾、韓家偉免除保證責任,原告要求被告XX乾、韓家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旭源公司作為財產抵押人,應按約定在其抵押財產的擔保范圍內對被告鑫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現原告要求對被告鑫源公司抵押的土地、房產在被告鑫源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金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仇振祥
審判員 趙北方
人民陪審員 賈楠
書記員: 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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