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東某建材有限公司
牛云峰(河北元泰律師事務所)
奈曼旗泰某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張云峰
王菲菲
原告河北東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晉州市宿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張沖,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牛云峰,河北元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奈曼旗泰某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通遼市奈曼旗大興他拉鎮(zhèn)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建平,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云峰,該公司業(yè)務員。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菲菲,該公司會計。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河北東某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奈曼旗泰某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2014年9月12日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120元減半收取1256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120元減半收取1256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龔登水
審判員:楊彥昌
審判員:劉珍友
書記員:嚴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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