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萬達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縣城內北環(huán)路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谷豐昌,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世榮,遼寧合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票市盈德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建設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付大志,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大全,遼寧頌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橋北管理區(qū)橋北街17號。
法定代表人戶曉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子芹,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漢族,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財務副總,住北票市。
原告河北萬達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與被告北票市盈德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萬達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世榮,被告北票市盈德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大全,第三人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子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河北萬達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確認坐落于河北省遷安市“隆鑫傳世家”樓盤9號樓1-2402和9號樓1-2102號房屋所有權人為原告。2、請求停止對坐落于河北省遷安市“隆鑫傳世家”樓盤9號樓1-2402和9號樓1-2102號房屋強制執(zhí)行,并解除查封扣押。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1年4月第三人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購買原告河北萬達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的電線電纜,欠原告貨款。2014年7月23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了抵賬協(xié)議書一份,協(xié)議約定:第三人把自己所有的坐落于河北省遷安市“隆鑫傳世家”樓盤9號樓1-2402和9號樓1-2102號房屋抵給了原告,抵償貨款1583144元。協(xié)議生效后,第三人將涉及此兩戶樓房的購買合同及收據等材料全部交給原告。因此樓房未交工,所以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原告與第三人的抵賬協(xié)議書已經生效并履行完畢,此兩戶樓房的所有權人是原告。因此不能將屬于原告的財產查封予以拍賣,故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第三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
被告北票市盈德物資有限公司辯稱,抵賬協(xié)議雙方未進行房屋交付且未履行完畢。涉案房屋屬于波迪公司,雙方沒有爭議,原告訴請確認權屬不屬于物權法第33條規(guī)定的物權歸屬爭議,不應列入物權確認之訴,抵賬協(xié)議書不能作為確認房屋權屬的證據,原告依據抵賬協(xié)議書依法享有的是債權而非物權,其確認權屬的證據不足,訴訟請求應依法駁回,原告所提供的抵賬協(xié)議書沒有履行完畢,房屋沒有交付,原告沒有占有房屋也沒有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對涉案房屋不具有物權期待權和物權本身,因此不具有足以阻止執(zhí)行的權利,停止執(zhí)行的訴訟請求應該依法駁回。
第三人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述稱,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的貨款已經用我公司訴爭的房屋抵債。時間是2014年7月23日。我公司承認原告所述的兩處房屋應該歸原告所有。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抵賬協(xié)議書,被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證據只能證明雙方只是將房產手續(xù)進行交接,沒有進行房屋交付,第三人無異議。對原告提交的證據2、隆鑫傳世家認購協(xié)議書二份及唐山隆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專用收據二張,被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協(xié)議書證明爭議房屋屬于波迪公司所有,第三人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據3、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證明,被告認為證據形式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不符合證據生效的要件,所證明的內容將轉讓事宜通知唐山隆鑫公司與事實不符,第三人無異議。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唐山隆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涉案房屋出售情況登記表,原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被告所證明的目的有異議,認為房屋之所以登記在波迪公司名下,是因為房屋沒有完工,沒有交付,第三人無異議。對第三人提交的證據1、預付賬款三欄明細賬及借款單一張,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借款單證明的內容是波迪公司借款1583144元,并不是抵賬,原告無異議。
本院認定如下:北票市盈德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與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遼1381民初31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北票市盈德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貨款人民幣7254922.11元(利息自2017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判決生效后,2017年12月26日北票市盈德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2018年4月10日本院作出(2017)遼1381執(zhí)1934號之三民事裁定書裁定:一、查封被執(zhí)行人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遷安市“隆鑫傳世家”二期六戶樓房(其中:9#樓1單元2602室、9#樓1單元2402室、9#樓1單元2102室、9#樓1單元1902室、9#樓1單元1702室、9#樓1單元2202室)。二、查封被執(zhí)行人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遷安市“隆鑫傳世家”二期樓房附帶的車位十八個。上述財產查封期限為三年。查封期間可以使用,但不得抵押、抵債、轉讓、變賣等;如需出租、處置、須經本院同意。并將此案相關案件執(zhí)行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費、執(zhí)行費等匯至本院指定賬戶,否則付法律責任。如查封期間,查封的財產涉及動遷等,該裁定書的效力及于因動遷等產生的替代物、補償款、賠償款等。又查明2014年5月18日出賣人唐山隆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認購人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簽訂隆鑫傳世家認購協(xié)議書(二期)兩份約定:出賣人將位于河北省遷安市“隆鑫傳世家”樓房(暫定名)9號樓1-2102號房面積138.29平方米,價款793646元和9號樓1-2402號房面積138.29平方米,價款789498元,抵賬給認購人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7月23日甲方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乙方河北萬達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簽訂抵賬協(xié)議書,內容為: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甲方用位于河北省遷安市“隆鑫傳世家”二期9#樓1單元2102室和二期9#樓1單元2402室房抵賬給乙方,價格分別為79.3646萬元和78.9498萬元,兩套合計:158.3144萬元。此協(xié)議生效后,甲方將有關房產手續(xù)交與乙方,以后發(fā)生的更名、過戶及辦理房產證等事項均由乙方自己負責。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雙方簽字并蓋章后生效。隆鑫傳世家二期9#樓1單元2102房、9#樓1單元2402房因在建開發(fā)商唐山隆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未向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或河北萬達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交付。
本院認為,原告河北萬達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北票市波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簽訂的抵賬協(xié)議書為有效合同。因訴爭房屋屬在建房,開發(fā)商唐山隆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并未交工,原告河北萬達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未占有房屋及辦理過戶登記非自身原因,是屬于能夠排除執(zhí)行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坐落于河北省遷安市“隆鑫傳世家”樓盤(暫定名)9號樓1-2402號房屋和9號樓1-2101號房屋所有權人為原告河北萬達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二、不得對坐落于河北省遷安市“隆鑫傳世家”樓盤(暫定名)9號樓1-2402號房屋和9號樓1-2102號房屋進行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19048元由被告北票市盈德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2018)遼1381執(zhí)異15號執(zhí)行異議裁定于本判決生效時自動失效。
審判長 楊全勝
人民陪審員 紀瑞連
人民陪審員 溫彥軍
書記員: 孫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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