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萬盛美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邑縣107國道中韓段東側(cè)。
法定代表人:馬向輝,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曉坤,河北清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坤、崔嶺娟,河北謙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萬盛美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萬盛美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孔曉坤、被告李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嶺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河北萬盛美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返還原告不當?shù)美?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單位業(yè)務員,2016年7月2日原告銷售部經(jīng)理和被告一同向客戶催討所欠貨款時,發(fā)現(xiàn)被告將客戶已付貨款據(jù)為己有,致使原告賬目顯示客戶仍為未付款。經(jīng)計算,被告類似這種情況的據(jù)為己有的客戶已付款約為3萬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被告否認且拒不返還。被告已嚴重侵犯原告權(quán)益,要求被告返還其不當?shù)美?br/>被告李某某辯稱,被告沒有不當?shù)美袨?,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不當?shù)美?0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被告并未構(gòu)成不當?shù)美?br/>經(jīng)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系原告單位業(yè)務員,負責銷售業(yè)務。2015年在與客戶陳俊學業(yè)務往來中,陳俊學欠原告貨款5858.99元,2015年10月陳俊學給了被告4000元,剩余1858.99元的貨,因質(zhì)量不合格,原告方工作人員自愿放棄了不合格產(chǎn)品。上述在已生效的河北省任縣人民法院(2016)冀0526民初1170號民事判決書中作了確認。原告稱被告將客戶亞華紙箱廠貨款23590私自處分放棄追要,還將客戶王瑞新所欠原告貨款42348.6元惡意處分。
本院認為,客戶陳俊學給付被告的貨款4000元,被告應及時交付原告,至今未交,屬不當?shù)美?。其余原告主張,不能證實被告實際占有,不能認定為不當?shù)美闪戆柑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返還原告河北萬盛美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貨款4000元。
上述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麗珍
書記員: 李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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