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一博綠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延齡,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振增、司麗佳,河北莊銘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河北省農(nóng)業(yè)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國新,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敬昌,該公司辦公室副主任。
被告:河北盈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佳棟、劉志鵬,該公司職工。
第三人:張彥鋒。
第三人:張彥強。
本院在原告河北一博綠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省農(nóng)業(yè)機械有限公司、河北盈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張彥鋒、張彥強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中,原告河北一博綠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行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河北一博綠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9007元,減半收取4503.5元,由原告河北一博綠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李彥紅 審 判 員 周濤濤 審 判 員 趙 芳
書記員:穆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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