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滄州環(huán)宇電路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鳳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回增亮,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601305512Y。
被告:北京宏威嘉信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少科,該公司董事長。
組織機構代碼:599694888。
本院在審理原告滄州環(huán)宇電路板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宏威嘉信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請撤會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滄州環(huán)宇電路板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北京宏威嘉信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69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王 霞
書記員:黃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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