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滄州新大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建生,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孫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責人:盧紹濱,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王藝霏,該公司職員。原告滄州新大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滄州新大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孫遜,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藝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滄州新大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及其他損失共計22851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06月07日18時,焦春德駕駛冀J×××××/冀J×××××號陜汽牌重型半掛貨車。沿G18榮烏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1413KM+500M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由何健駕駛的冀F×××××/冀F×××××號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發(fā)生刮擦后又與前方因堵車排隊等候通行劉日亮駕駛的晉B×××××/晉B×××××號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追尾相撞,致使劉日亮駕駛的晉B×××××/晉B×××××號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與前方因堵車排隊等候通行的李春濤駕駛的冀B×××××/冀B×××××號陜汽牌重型半掛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四車車輛及公路設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焦春德駕駛冀J×××××/冀J×××××號陜汽牌重型半掛貨車系原告滄州新大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冀J×××××/冀J×××××號車在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三者險及車損險,投有交強險、三者險及車損險,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6年10月15日00時至2017年10月14日23時59分。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F原告未能就賠償事宜與各被告達成合意,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辯稱:1、請法院核實本案我司承保車輛冀J×××××(冀J×××××)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是否真實有效且按規(guī)定年檢。若相關證件缺失或不具有合法效力,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對冀J×××××(冀J×××××)號車損鑒定報告評估金額過高,我司建議協商下浮。我司需復勘新的配件來證實該車的配件已更換并要求原告提供維修清單及發(fā)票。3、路產設施賠償協議與開具發(fā)票的單位不一致,也并非路政部門開具的文件故我司對原告申請的路產損失有異議,請法院核實原告訴求的路產損失是否具有真實性與關聯性,其中路產損失清單中的“油類污染路面”損失共計5880元,根據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此為免責內容,我司不予承擔。4、冀J×××××(冀J×××××)號車輛的施救費應當按照事故發(fā)生后車輛實際施救里程、實際使用的施救車類型及數量計算,僅有施救費發(fā)票不能證實其車輛施救應當花費的數額。對于施救費,我司要求主掛貨分攤。5、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并非保險賠償責任,我司不予承擔。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7日,焦春德駕駛冀J×××××/冀J×××××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18榮烏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1413KM+500m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何健駕駛的冀F×××××/冀F×××××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刮擦相撞后又??前方因堵車排隊等候通行劉日亮駕駛的晉B×××××/晉B×××××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致使劉日亮駕駛的晉B×××××/晉B×××××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前方因堵車排隊等候的李春濤駕駛的冀B×××××/冀B×××××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造成四車車輛及公路設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榮烏高速公路大隊出具的第2017011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焦春德在該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且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四車車損、路損等損失全部由焦春德承擔。另經審理查明,冀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150萬元)、機動車損失險(30萬元)。冀J×××××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9萬元)、商業(yè)三者險(5萬元)。事故發(fā)生在???險期限內。另冀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冀J×××××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主為原告滄州新大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再經審理查明,冀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冀J×××××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兩份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單中約定了第一受益人為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為苗文麗出具的賠款支付指示,經向原告及苗文麗核實,苗文麗為原告會計,且賠款支付指示中載明的苗文麗的賬戶亦為原告公司的賬戶。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車輛行駛證、賠款支付指示及開庭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的義務。原告作為投保人,在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主張車輛損失192580元,并提交了公估報告書欲證明其主張。但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該公估報告為原告單方委托,且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評估申請,本院依法進行了委托評估。經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DZ2018050018號公估報告書認定,冀J×××××號車輛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50110元。本院認為該公估報告是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的鑒定機構所出具的,該公估報告鑒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車輛損失數額為150110元。原告主張評估費12400元,因原告屬于單方委托故該次評估的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對被告保險公司委托鑒定所產生的公估費用8000元,因屬于查清事實所需要的必要花費,該費用由保險公司自己承擔。原告主張施救費15000元,并提交了施救費發(fā)票欲證明其主張。因原告提交的發(fā)票為代開發(fā)票,故本院酌定施救費為10000元。原告主張路產損失8530元,并提交了路產設施賠償協議、損壞公路設施補償清單、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予以證實其主張。雖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污染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的免賠事項,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其已向原告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證據,故對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本院對原告該主張予以支持,被告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支付原告已墊付款項8530元。綜上,原告具體損失為車輛損失150110元、施救費10000元、路產損失8530元,共計168640元。該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賠償款16864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2363.82元,由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1744元,由原告承擔619.8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良勇
書記員: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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