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滄州市先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新華區(qū)長蘆北大道65號佳興物流院內(nèi)A9-1號。
法定代表人紀洪征,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于超、馬云龍,河北馨鐵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滄州市先峰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證明被告李某某為本案適格被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滄州市先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孫良勇
書記員:劉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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