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滄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煥洲,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峰,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泊頭市營子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機構代碼:00096948-8。
法定代表人:馮文濤,鎮(zhèn)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路華孟,副鎮(zhèn)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棟,河北孟祥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滄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與被告泊頭市營子鎮(zhèn)人民政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滄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履行協(xié)議,協(xié)同原告辦理土地過戶手續(xù)。事實和理由:2011年初,原告與被告簽署協(xié)議書,委托被告辦理滄州市人防基地二期工程征地事宜,全權辦理征地期間的各種土地手續(xù),原告負責費用。被告征收工作完成后,將44.06畝土地交付給了原告,原告撥付了征地款項,但被告未及時與原告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要求被告履行協(xié)議。
泊頭市營子鎮(zhèn)人民政府辯稱,被告將涉案土地全部交付給了原告,同時也將所有的相關征地手續(xù)交付給了原告。自被告交付給原告土地及相關手續(xù)后,原告沒有要求過被告協(xié)助辦理土地過戶手續(xù),且該宗土地沒有初始登記。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jù),原告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2011年1月28日原、被告簽訂的委托協(xié)議書一份。內容為:原告委托被告辦理滄州市人防基地二期工程征地事宜,征地款項由原告支付,被告負責跑辦征地期間的各種土地手續(xù)。
2011年3月14日被告與大二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協(xié)議書一份。內容為:大二村委會將原魯?shù)乐袑W西側8.2畝土地及附屬果樹152棵轉讓給被告,被告給付大二村委會相應的補償。
被告與泊頭市營子鎮(zhèn)大二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證實原魯?shù)乐袑W校舍、操場及附屬用地共計35.8畝,屬被告所有。
2011年原、被告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書一份。內容為:被告將征收的土地44.06畝(其中包括耕地8.2畝,原大魯?shù)乐袑W占地35.8畝)轉讓給原告,原告給付被告補償款187.0154萬元。并附有滄州市人防辦工程科繪制的草圖一份,該草圖沒有長度、寬度、沒有四至。
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建設滄州市人防疏散基地二期工程的批復文件一份。
原告關于建設滄州市人防疏散基地二期工程的請示文件一份。
原告關于建設滄州市人防疏散基地二期工程項目建議書的請示文件一份。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建設滄州市人防疏散基地二期工程立項的批復文件一份。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4無異議,并證實被告將相關的征地手續(xù)全部交付了原告。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5-8及滄州市人防辦工程科繪制的草圖不認可。被告提交了2011年2月21日泊頭市教育體育局出具的委托書一份,委托被告全權處理原魯?shù)乐袑W。原告對被告提交的委托書無異議。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對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jù),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1年1月份原告為在原大魯?shù)乐袑W及周邊建設滄州市人防疏散基地二期工程,委托被告為原告征收了44.06畝(原告稱丈量后面積)土地,并負責跑辦征地期間的各種土地手續(xù),征收的土地包括原大魯?shù)乐袑W占地35.8畝,大二村委會土地8.2畝。原告補償被告187.0154萬元?,F(xiàn)滄州市人防疏散基地二期工程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多年,未辦理土地手續(xù)。
原大魯?shù)乐袑W原屬泊頭市體育教育局所有,無土地登記手續(xù)。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2011年1月28日的協(xié)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泊頭市營子鎮(zhèn)人民政府應履行合同義務。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履行協(xié)議,協(xié)同原告辦理土地過戶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雙玲 人民陪審員 郭 利 人民陪審員 焦愛強
書記員:許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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