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滄縣康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滄縣姚官屯鄉(xiāng)姜莊子村。
法定代表人朱國勝,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占棟、左立治,河北寧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鐵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態(tài)區(qū)廣安路2899號。
法定代表人張西海,董事長。
原告滄縣康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經(jīng)審查,被告中鐵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與原告滄縣康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訴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本案沒有明確的被告,故原告滄縣康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滄縣康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鐘江
書記員: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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