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滄縣雙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滄縣汪家鋪冀東第一集。法定代表人:李國強,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連君,河北滄獅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勝,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振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城區(qū)。
雙龍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陳某某支付雙龍公司租賃費553500元,違約金431545.5元,陳振彪對其中的10萬元承擔擔保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用陳某某、陳振彪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雙龍公司和陳某某之間的汽車租賃合同已解除錯誤。汽車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當事人解除協(xié)議必須簽訂書面協(xié)議,雙龍公司在和陳某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后,雙方從未就解除該租賃合同達成任何協(xié)議,陳某某也從未向雙龍公司提出過要解除協(xié)議。陳某某經(jīng)驗收租賃車輛合格后將車提走,此后就再未在雙龍公司處露面,租賃車輛也未當面交給雙龍公司,也未依約與雙龍公司共同驗收租賃車輛并結算清全部費用。陳某某的單方違約行為不能認定租賃合同已解除。2、違約造成的損失應包含未支付的租賃費以及違約金。陳某某單方違約,給雙龍公司造成租金損失,應依約向雙龍公司支付剩余九個月汽車租賃費用553500元。汽車租賃合同中還約定,逾期繳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繳租金月金額的0.5%繳納滯納金。截止到一審判決時,陳某某共應繳納滯納金1438485元,即使一審認定違約金過高需要調整,依法按30%的比例調整違約金數(shù)額也應為431545.5元,一審判決認定違約金數(shù)額明顯錯誤,其依據(jù)計算違約金的合同條款錯誤。3、陳振彪作為汽車租賃合同的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在其擔保的10萬元數(shù)額內對陳某某應賠償給雙龍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陳某某答辯稱:答辯意見同上訴狀。1、雙龍公司與陳某某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是無效合同。2、陳某某已將租賃標的于2016年6月18日全部返還給雙龍公司,所以不存在支付剩余9個月租金及支付違約金的問題。3、雙龍公司與陳某某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故擔保人不應承擔擔保責任。陳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駁回雙龍公司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雙龍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屬于違法無效協(xié)議,一審確認合法有效屬于適用法律錯誤。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標的物系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特種車輛,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我國法律對危險化學品運輸經(jīng)營行為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禁止非法出租、出借危險化學品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汽車租賃合同所涉及車輛的運營必須持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方能運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自始無效。二、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完全在雙龍公司一方,其應承擔全部的過錯責任。雙龍公司作為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經(jīng)營企業(yè),應對道路運輸經(jīng)營危險化學品運輸依法具有優(yōu)于常人的熟知的專業(yè)知識,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運輸法律、法規(guī)熟知和遵循,在訂立合同之初,陳某某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專業(yè)并不了解,由此可見、導致雙方合同因違法而無效的責任完全在雙龍公司,故此,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認定雙龍公司應承擔全部的不利后果。一審確認陳某某承擔違約責任,實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雙龍公司答辯稱:1、雙方的汽車租賃合同應為有效協(xié)議。認定合同效力應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為準,但違反合同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強制性規(guī)定應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陳某某依據(j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具體條款屬于管理性規(guī)定與本案無關,不能作為認定本案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jù)。2、陳某某惡意違約主張汽車租賃合同無效,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雙龍公司與陳某某簽訂本案汽車租賃合同前,因陳某某在內蒙有運輸業(yè)務但暫時沒有雇傭到車輛,為了完成所接的運輸業(yè)務,經(jīng)中間人劉杰和雙龍公司、陳某某三方協(xié)商由雙龍公司暫時派遣車輛為其試運行,待陳某某雇傭到車輛后雙龍公司收回車輛,車輛運營期間的全部費用包括司機工資由陳某某負責。雙龍公司自2016年5月18日派遣冀J×××××、冀J×××××、冀J×××××三臺車去內蒙古蒙大公司至2016年6月12日返還。在2016年6月1日正式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之前,陳某某已進行了多日的試運輸,其了解了全部運輸過程后才簽訂了本案的汽車租賃合同,簽訂本案運輸合同實際上并不影響其運輸業(yè)務。貨運車輛租賃是一種普遍的市場行為,且陳某某經(jīng)過多日的汽車試租賃后才簽訂正式的汽車租賃合同,其對整個運輸過程是非常清楚的,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影響其惡意毀約的是其他原因,不是租賃合同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這只是逃避合同債務所找的借口。陳某某簽訂合同后因其他原因惡意毀約,主張租賃合同無效,給雙龍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其惡意毀約行為過錯明顯,對于租賃合同不能履行,陳某某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雙龍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陳某某支付雙龍公司租賃費、違約金等共計1064872.5元,陳振彪對10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訴訟費用由陳某某、陳振彪承擔。一審中,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雙龍公司為證實自己的主張?zhí)峁┮韵伦C據(jù):汽車租賃合同一份、補充協(xié)議一份、車輛證件交接表、租賃車車況表。雙龍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陳某某方當庭質證。陳某某、陳振彪對雙龍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如下:雙龍公司與陳某某于2016年6月1日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陳某某租賃雙龍公司三輛半掛車(車號:冀J×××××/冀J×××××;冀J×××××/冀J×××××;冀J×××××/冀J×××××),租賃期限10個月。每輛車月租金17500元,三臺車押金共100000元。雙龍公司負責為三輛車更換新輪胎,輪胎更新總價款30000元,該費用由陳某某負擔,輪胎款在10個月的租期內按月均額償還,每月繳納租賃費時償還墊付輪胎款3000元,每個月應支付租賃費及輪胎墊付款61500元。合同約定于每個月在合同簽訂日的前五天支付下一個月的租賃費及輪胎墊付款61500元,逾期繳納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應繳租金月金額的0.5%繳納滯納金。合同約定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5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雙龍公司又與陳某某、陳振彪在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當日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汽車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車輛押金100000元雙龍公司不予收取,以后押金如陳某某繳納困難,由擔保人陳振彪提供押金。陳某某在合同簽訂后將租賃車輛提走,在2016年6月3日向雙龍公司支付了2016年6月份的租賃費52500元,輪胎墊付款9000元,共計61500元。陳某某在租賃車輛一個月后將車輛歸還雙龍公司。車輛押金陳某某并未實際交付雙龍公司。租賃車輛均為危化品運輸車輛。陳某某主張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一審法院認為,雙龍公司與陳某某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有效合同。陳某某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已構成違約,應向雙龍公司支付違約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本案當事人約定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5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依據(jù)以上法律規(guī)定,違約金應予減少。違約金調整為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94500元。陳某某使用租賃車輛一個月,已支付一個月的租賃費,雙龍公司主張陳某某支付租賃合同解除后租賃費,于法無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租賃合同解除且租賃車輛已歸還雙龍公司,車輛押金沒有再交付雙龍公司的客觀依據(jù),雙龍公司主張陳振彪對車輛押金10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滄縣雙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違約金94500元;二、駁回滄縣雙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384元,由滄縣雙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陳某某各負擔7192元。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上訴人滄縣雙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龍公司)、陳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陳振彪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5民初25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依照法律規(guī)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對證據(jù)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一審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全面、客觀地進行了審核。針對雙龍公司、陳某某上訴請求中爭議的事實,一審法院已依照法律規(guī)定公開了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一審法院的判斷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雙龍公司與陳某某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中,其租賃的標的物是車輛,租賃合同中并沒有出租、出借危險化學品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的約定,故陳某某主張汽車租賃合同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租賃合同無效,事實依據(jù)不足。2016年6月1日雙龍公司與陳某某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2017年9月13日雙龍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陳某某自汽車租賃合同簽訂后一年并未申請對汽車租賃合同變更、撤銷,汽車租賃合同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依據(jù)租賃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汽車租賃合同第七條約定,“除符合本協(xié)議約定的或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協(xié)議的條件外,當事人變更解除協(xié)議必須簽訂書面協(xié)議”,陳某某雖未與雙龍公司簽訂書面協(xié)議,但其將租賃車輛交回雙龍公司、未繼續(xù)租賃訴爭車輛的行為,系解除汽車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雙龍公司主張因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租賃合同未解除、陳某某應繼續(xù)支付租金的理由,與事實不符。汽車租賃合同第七條約定“甲方(陳某某)的違約責任:(二)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5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租賃合同約定了租賃期限為10個月,陳某某僅租賃一個月即以其行為單方解除了汽車租賃合同,陳某某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其應依據(jù)租賃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法院依據(jù)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酌定違約金為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雙龍公司主張違約金過低、陳某某主張汽車租賃合同無效不應支付違約金,上述上訴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2016年6月1日的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押金雙龍公司不予收取,同時約定“以后押金如甲方(陳某某)交納困難由擔保人陳振彪提供押金”,押金系保證雙龍公司交付給陳某某的車輛能返還而確定,因雙龍公司交付的車輛已返還,汽車租賃合同亦已解除,故一審駁回了雙龍公司要求陳振彪對車輛押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綜上所述,滄縣雙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陳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6723元,由滄縣雙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14560元,陳某某承擔2163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范秉華
審判員 郭亞寧
審判員 畢文娟
書記員:蔡一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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