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滄興巖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北京路33號滄興總部,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768108190X。法定代表人:吳彪,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于超,河北子帥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姚義軍被告:中佳勘察設(shè)計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槐中路19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000750266086A。法定代表人:張擁軍,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李慧臣,河北光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滄興巖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姚義軍、中佳勘察設(shè)計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滄興巖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滄興巖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10163.31元,由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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