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沙河市阿某機械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沙河市標準件工業(yè)園區(qū)。組織機構代碼:55907027-X。
法定代表人董定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樊月海,河北守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永年縣。
委托代理人韓俊林,河北眾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xù)審理?!北景钢?,沙河市阿某機械有限公司與楊某均不服沙河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2015)沙勞人裁字第7號仲裁裁決書分別作為原告起訴對方,兩案應當合并審理,原審雖合并審理,但是原審法院給當事人送達的民事判決書與移送本院的民事判決書案號不一致,程序存在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退還給上訴人沙河市阿某機械有限公司。
審 判 長 信深謙 審 判 員 郝 誠 代理審判員 王小英
書記員:高蔚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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