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河市顯某汪某雙扶修造廠,地址沙河市顯某汪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劉玉波,系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王建欣、王守剛,系河北守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礦正珠煤業(yè)有限公司,地址左權縣龍泉鄉(xiāng)馬家拐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000112822340C。
法定代表人王衛(wèi)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彥軍,系山西正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沙河市顯某汪某雙扶修造廠與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礦正珠煤業(yè)有限公司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李瑞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沙河市顯某汪某雙扶修造廠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欣、王守剛、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礦正珠煤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彥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多年以來,被告多次到原告處購買礦井下使用的錨網(wǎng)支護材料及道岔配件等物資,從2012年開始遲延支付貨款,經(jīng)原告每年數(shù)次催要,被告遲遲未能償還欠款,截止2017年3月10日經(jīng)雙方對賬后,被告累計欠原告貨款682093.19元未給付。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雖然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但是原告沙河市顯某汪某雙扶修造廠提供了原被告雙方確認的對賬單,被告對欠貨款數(shù)額無異議,可以證實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貨物買賣行為,其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均應本著民事活動中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確立各自的權利并全面依約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主張被告拖欠貨款682093.19元,證據(jù)充分,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項。被告未能支付上述貨款的行為對原告造成了利息損失,被告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礦正珠煤業(y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沙河市顯某汪某雙扶修造廠貨款682093.19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至本判決指定支付之日止計算)。
二、駁回原告沙河市顯某汪某雙扶修造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447元,保全費4270元,由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礦正珠煤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瑞霞 人民陪審員 范婷婷 人民陪審員 解濤雄
書記員:葛華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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