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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與陳某某勞動爭議再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荊州市開發(fā)區(qū)東方大道與沙岑路交匯處。
法定代表人:陳涵霖,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汪傳龍,湖北寬善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斌星,湖北寬善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光亮。

申請再審人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隆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陳某某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荊州中民開終字第00023、00024號民事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鄂民申字01071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傳龍、黃斌星,被申請人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光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互為被告)久隆公司起訴至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稱:1、陳某某請求補繳社會養(yǎng)老保險的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該請求也超過了權利保護期限,況且陳某某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2001年以后與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裁決我公司向陳某某補繳1997年4月至2003年12月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缺乏事實法律依據。2、陳某某主張的2008年至2011年的年休假報酬超過仲裁時效,勞動仲裁裁決對年休假報酬計算的方式、數額均存在錯誤,且其在工作期間實際享受了部分年休假,我公司僅應支付陳某某年休假報酬4203元。
一審被告(互為原告)陳某某辯稱:1、應駁回久隆公司的訴訟請求;2、仲裁裁決的第一、二項應予維持。我的答辯意見與我作為原告的訴訟主張一致。
一審被告(互為原告)陳某某起訴稱:1、久隆公司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規(guī)定,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久隆公司應支付給我經濟補償金39177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久隆公司還應支付我經濟賠償金39177元。2、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規(guī)定與久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久隆公司因我不接受其過低的補償意見,擅自報復性以我是自愿辭職的理由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移交給相關勞動部門,致使我無法領取失業(yè)保險金,久隆公司應賠償我的失業(yè)保險金15120元。3、我自1997年4月進入久隆公司至2013年辭職,已經在久隆公司連續(xù)工作滿了十年,但久隆公司沒有與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久隆公司應支付我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剩余部分204471.29元。4、同意仲裁裁決的第一、二判項。
一審原告(互為被告)久隆公司辯稱:1、陳某某辭職是因其家中有事,并非因我公司違反《勞動法》的規(guī)定,我公司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2、陳某某是個人原因提出辭職,不符合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的條件,我公司不應賠償其失業(yè)保險金15120元。3、陳某某未向我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公司不應向其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剩余部分204471.29元。4、我公司已經足額支付了陳某某年休假報酬,且其實際另外享受了16日的寒暑假。5、仲裁裁決的判項一不屬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仲裁裁決的判項二缺乏法律依據。
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查明,陳某某1997年4月進入久隆公司工作,在總裝車間從事鉗工工種,員工編號為no.c-011。陳某某與久隆公司于2001年11月5日簽訂《勞務協(xié)議書(1)》,于2008年7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書》。2010年7月1日雙方續(xù)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截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2月26日,陳某某向久隆公司提交《辭職申請書》:“因本人家中有事,也不適應公司工作方式,特申請?zhí)岢鲛o職,望領導批準?!焙笥?013年3月7日離開久隆公司。2013年3月19日,久隆公司向陳某某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系因“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013年5月3日,陳某某向荊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請求為:1、久隆公司為陳某某補繳1997年4月至2003年12月的養(yǎng)老保險金及相關滯納金;2、九龍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39177元,另支付經濟賠償金39177元;3、久隆公司賠償陳某某失業(yè)保險金15120元;4、久隆公司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100419.21元,另支付賠償金100419.21元;5、久隆公司支付因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剩余部分204471.29元。荊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了荊勞人仲裁字(2013)25號仲裁裁決書,主要內容為:1、久隆公司為陳某某補繳1997年4月至2003年12月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金,具體金額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為準,個人部分由陳某某承擔;2、久隆公司支付陳某某年休假報酬35100元;3、駁回陳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久隆公司和陳某某因對該裁決書不服,先后在法定期間向一審法院分別提起訴訟。
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另查明,陳某某解除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3264.75元。久隆公司于2006年11月為陳某某辦理了醫(yī)療保險;于2008年7月1日為陳某某辦理了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yè)保險。久隆公司分別于2008年8月22日、2008年8月28日下發(fā)了《關于調整休息的通知》;于2009年7月30日下發(fā)《關于8月1-2日放假的通知》;于2010年7月30日下發(fā)《關于8月1-3日放假的通知》;于2011年7月25日下發(fā)《關于高溫季節(jié)放假的安排》(7月27日至7月31日放假);于2012年7月26日下發(fā)《關于高溫季節(jié)放假的通知》(7月30日至8月2日放假);于2013年7月30日下發(fā)《關于8月1-3日放假的通知》。
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1.關于陳某某進入久隆公司工作的時間起算問題。陳某某的《就業(yè)登記表》記載其于1997年4月進入案外人荊州恒隆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作,編號為c-011,與雙方于2008年7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載明工號c-011一致。雙方于2001年11月5日簽訂了《勞務協(xié)議書(1)》,可以反證久隆公司認為與陳某某的勞動關系始于2003年的主張不實。且從陳某某的門禁卡顯示,荊州恒隆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與久隆公司共用一張門禁卡,亦能說明其工作地點的混同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久隆公司未能就其主張?zhí)峤挥行ёC據予以證明。故認定陳某某自1997年4月進入久隆公司工作。
2.關于陳某某的各項賠付請求是否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問題。
(1)久隆公司是否應向陳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39177元以及是否應另付賠償金39177元的問題。
陳某某向久隆公司提交的《辭職申請書》載明“因本人家中有事,也不適應公司工作方式,特申請?zhí)岢鲛o職,望領導批準?!焙蠼浌緦徟箅x職。2013年3月19日,久隆公司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書》,載明系因“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此后,陳某某申請勞動仲裁,提出其系因久隆公司未為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及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解除了與久隆公司的勞動關系。由此可看出,陳某某提交的《辭職申請書》中的辭職理由,與其在仲裁中主張的辭職理由不一致。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顯然是以勞動者最初辭職的意思表示為準。而陳某某主張其《辭職申請書》中“不適應公司的工作方式”指的是不適應久隆公司每天12小時的超長工作時間制度,其認為是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明顯是其個人的主觀推斷,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對陳某某請求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訴請不予支持。
(2)久隆公司是否應向陳某某支付未按規(guī)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剩余部分204471.29元的問題。
陳某某在久隆公司已連續(xù)工作滿十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若陳某某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久隆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陳某某表示同意的,雙方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陳某某自始至終從未提出過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也不存在久隆公司因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的違法行為。故陳某某要求久隆公司因此應向其支付未按規(guī)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剩余部分的訴請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久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與陳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體現,并未出現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依法應予以保護,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3)關于久隆公司是否應向陳某某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35100元的問題。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及陳某某提交的《就業(yè)登記表》,其自2008年起應每年享受年休假15天。因《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不能溯及既往,故對陳某某1997年至2007年的年休假工資請求及加倍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久隆公司舉證,陳某某于2008年至2013年應休未休年休假共為61天。久隆公司應向陳某某支付61天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18313元[(3264.75元÷21.75天×61天×(300%-1)]。
關于陳某某主張2008年至2013年年休假工資報酬加倍賠償的問題。根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系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下適用,本案中,陳某某的請求并未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故對陳某某的此項訴請不予支持。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年休假的法律意義在于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對久隆公司認為因已超額向陳某某發(fā)放了工資而無需為陳某某安排實際年休假的主張不予支持。
(4)關于久隆公司主張不為陳某某補交1997年4月至2003年12月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的問題、陳某某主張久隆公司賠償其失業(yè)保險金及同意仲裁委裁決的第一項關于社會養(yǎng)老保險補交的問題,均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依法不予審理,另行裁定。
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1.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陳某某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18313元;2.駁回陳某某請求判令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39177元,另支付賠償金39177元的訴訟請求;3.駁回陳某某請求判令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剩余部分204471.29元的訴訟請求;4.駁回陳某某請求判令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35100元中扣減18313元以外部分的訴訟請求。兩案案件受理費20元,減半收取10元,由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負擔5元,由陳某某負擔5元。
本院二審查明,久隆公司提交的《特殊工時行政許可決定書》非新證據,且陳某某的工資計算方法也能顯示久隆公司對陳某某的工作崗位實行綜合工時制,該份證據對本案事實認定無重要意義,本院二審不予采信。久隆公司一審中提交的7份高溫放假通知存在部分通知內容高度一致、結尾標點符號有同一錯誤;2009年8月高溫放假2天而陳某某出勤30天,放假通知與考勤記錄不一致;依據通知內容不能確定所有工人均放假等情形。且高溫放假通知為久隆公司單方制作,本院二審不予采信該7份高溫放假通知。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二審認為,1.關于未休年休假期間工資問題。久隆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陳某某2008年至2013年已休年休假,且主張以高溫假沖抵年休假,以超額工時工資沖抵未休年休假的3倍工資,故可以認定陳某某在2008年至2013年期間未休年休假。未休年休假期間應支付3倍工資,不因久隆公司實行綜合工時制而有所改變。久隆公司稱其給陳某某計算的工時已遠超其實際工時,其支付的報酬已包含陳某某未休年休假期間3倍的工資。本院二審認為無論何種工時制均是對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度量,以此為基礎給付工資,是對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報酬,并不能包括未休年休假期間3倍工資。且本院二審認定2008年至2013年期間陳某某未因高溫休假,故陳某某2008年至2013年未休年休假的天數共77天,久隆公司應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間工資34674元(3264.75元/21.75天×77天×300%)。
2.關于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問題。陳某某“因本人家中有事,也不適應公司工作方式”申請辭職,本院二審認為不能僅從字面上片面理解陳某某為自愿辭職?!安贿m應公司工作方式”雖不明確,但可以包含工作時間的安排、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的辦理等公司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的不合理、不合法情況。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中,因雙方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勞動者的離職手續(xù)需用人單位協(xié)助辦理,勞動者不直接指明用人單位的過錯,亦在情理之中,且本案中確實存在久隆公司未為陳某某及時、全額繳納社會保險的事實。故陳某某主張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有理,久隆公司認為陳某某系因自身原因主動提出辭職、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辯解,本院二審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法不溯及既往,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起算,故久隆公司應支付陳某某5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7956元(3264.75元×5.5月)。因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有爭議,且爭議的出現又確由客觀的理由,久隆公司未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無明顯之過錯,故對陳某某另支付1倍賠償金的請求,本院二審不予支持。
3.關于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問題。陳某某1997年4月進入人久隆公司工作,于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時,已在久隆公司連續(xù)工作十年,具備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陳某某與久隆公司卻在2008年7月1日、2010年7月1日訂立、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7月1日、2010年7月1日雙方訂立、續(xù)訂固定勞動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由此可見陳某某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與要求?,F陳某某以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請求久隆公司支付2倍工資剩余部分204471.29元,與上述訂立、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相悖,本院二審不予支持。
本院二審判決:1、撤銷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1285、01372號民事判決;2、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陳某某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34674元;3、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陳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7956元;4、駁回陳某某請求判令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35100元扣減34674元剩余部分的訴訟請求;5、駁回陳某某請求判令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39177元扣減17956元剩余部分和另行支付賠償金39177元的訴訟請求;6、駁回陳某某請求判令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因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支付2倍工資剩余部分204471.29元的訴訟請求。
久隆公司不服本院二審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主要理由為:1、一審判決錯誤認定陳某某是自1997年4月進入我公司。(1)雙方2008年7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沿用其在荊州恒隆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作的工號是為便于管理,且我公司與荊州恒隆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處于一個大工業(yè)園內,兩公司共用一個門禁卡實屬正常。但兩公司的辦公室及車間均各自獨立,不存在工作地點混同。(2)我公司并未作出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的決定,一審判決認定我公司沒有提交有效證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證明被申請人陳某某自1997年4月進入我公司的舉證責任應由其自己承擔。(3)被申請人陳某某提交的《勞務協(xié)議(1)》不屬于勞動合同。況且,該協(xié)議系2001年簽訂,不能追溯至1997年。2、關于經濟補償金方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被申請人陳某某最初辭職的意思表示為準。二審判決將被申請人陳某某在《辭職申請書》中“工作方式”的表述擴大解釋為包含社會保險,不符合文意解釋、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明顯超出了普通人對該涵義的合理預期,被申請人陳某某的辭職申請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任一情形,我公司不應支付被申請人陳某某經濟補償金。3、未休年休假報酬方面。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1)二審判決因我公司提交的7份休假通知存在瑕疵而不予認定被申請人陳某某已休高溫假是錯誤的。我公司每年都會按慣例給一線工人和相關輔助人員放高溫假2到5天,所以采用與往年內容一致的高溫假通知實屬正常,且高溫假主要針對的是一線工人,并非所有工人放假。被申請人陳某某2009年8月高溫放假與出勤不一致是因為其已經在7月底調休。(2)被申請人陳某某的工資計算采用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是以計件工資為基礎的超額累進工時制度,通過設定不同的工時系數導致員工實際獲得的收入遠超其正常工作時間內應獲得的收入。我公司向被申請人陳某某發(fā)放的工資收入已足額包含了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3)根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年休假報酬按其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應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我公司只需額外支付200﹪未休年休假報酬,二審判決按照300﹪計算,存在錯誤。(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陳某某主張的2008年至2011年的未休年休假報酬已過仲裁時效,其僅能主張2012年至2013年的未休年休假報酬。
被申請人陳某某辯稱:1、關于我是否是1997年4月進入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的問題。(1)門禁卡和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提供的高溫放假通知可以證明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荊州恒隆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都由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進行調配,我從入職到辭職都是在同一個公司工作。(2)我進入久隆公司的時間是有勞動局的材料證明的,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非常清楚,為什么遲遲不提交證據證明?且我方提交了多位同事的證人證言。2、關于我的辭職原因問題。我因不適應公司的工作方式而辭職是因為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存在多項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沒有繳納養(yǎng)老保險只是其中的一點,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長期對員工實行超長時間工作制度,甚至有的月份沒有一天休息,嚴重違反《勞動法》關于不得變相延長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因此我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辭職,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3、關于未休年休假問題。(1)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提交的證據相互矛盾,一方面說一個月出勤30天,一方面又說休了2天假,且高溫放假通知的文件格式上下不統(tǒng)一,存在多處一致的錯誤,明顯是作假行為。(2)對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提出因采用綜合計算工資制度,已經足額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報酬的主張,我認同二審判決的意見。(3)我自進入久隆公司后從未中斷工作,仲裁時效應當連續(xù)計算。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再審認為,1、關于申請再審人久隆該公司主張一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陳某某入職時間錯誤的問題。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提交的《放假通知》顯示,該公司同時安排了荊州恒隆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高溫放假的事宜,結合被申請人陳某某1997年4月至其辭職期間使用同一個工號及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與荊州恒隆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共用同一個門禁卡的事實,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與荊州恒隆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工作地點混同的情況。且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也未提交證明被申請人陳某某入職時間的證據。本院再審認為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陳某某1997年4月進入久隆公司工作,并無不當。
2、關于被申請人陳某某是主動辭職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本院認為勞動者作為弱勢一方,以“不適應公司工作方式”的理由隱晦提出公司的過錯是在情理之中,況且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確實存在沒有及時、足額繳納養(yǎng)老保險等事實,本院二審判決因此認定被申請人陳某某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并判決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應向被申請人陳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7956元,并無不當。
3、關于被申請人陳某某未休年假期間的報酬的問題。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主張其提供的高溫放假通知文件格式上下不統(tǒng)一、存在多處一致的錯誤系因為放高溫假為公司每年的慣例,采用與往年內容一致的放假通知實屬正常,陳某某2008年至2012年曾經休過高溫假,應在應休未休年假中扣除。本院認為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guī)則,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應當舉證證明2008年至2012年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曾通知放高溫假的事實以及陳某某在該高溫假期間已實際休假的事實。本案中,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僅舉證其曾通知放高溫假的事實,且所舉的證據存在瑕疵,故不應采信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所舉的7份放假通知,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陳某某應休未休年假為77天并無不當。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主張因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員工實際獲得的收入遠超正常工作時間內應獲得的收入,被申請人陳某某的工資收入中已足額包含了未休年休假報酬。本院認為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不能排除員工享受年休假的權利,員工通過該制度獲得的報酬是對其已付出勞動的度量,與年休假期間的報酬不能混淆。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主張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陳某某2008年至2011年的未休年假報酬已過仲裁時效,但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并未對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的該項主張作出評判,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也并未就該主張?zhí)崞鹕显V,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人久隆公司的該項主張不符合應當再審的條件。根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300﹪的年休假報酬包含了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二審判決計算被申請人陳某某的應休未休年假報酬錯誤,再審予以更正,被申請人陳某某未休年假期間的報酬應是23116元(3264.75/21.75×77天×200﹪)。

綜上,本院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部分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4)鄂荊州中民開終字第00023、00024號民事判決和荊州市沙市區(qū)(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1285、01372號民事判決;
二、申請再審人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陳某某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23116元;
三、申請再審人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陳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7965元;
四、駁回被申請人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20元,減半收取10元,由申請再審人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負擔5元,被申請人陳某某負擔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申請再審人沙市久隆汽車動力轉向器有限公司負擔10元,被申請人陳某某負擔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高貽柏 審 判 員  廖崇霞 代理審判員  周 湛

書記員:王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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