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
徐勇(湖北秋澤律師事務所)
湖北咸寧咸運集團咸安安某運輸有限公司
陳繼雄
石明輝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周詠
原告沈某,咸寧嘉源制衣有限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徐勇,湖北秋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咸寧咸運集團咸安安某運輸有限公司(下稱咸運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蘭,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繼雄、石明輝。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周詠,咸運安某公司駕駛員。
原告沈某訴被告咸運安某公司、被告周詠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廖朝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某的委托代理人徐勇、被告咸運安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繼雄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詠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沈某搭乘被告公司大型普通客車,與被告咸運安某公司之間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沈某主張被告咸運安某公司賠償意外傷害損失,符合合同法關于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故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1225.1元以及因意外傷害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誤工費4773.7元、護理費1068.82元、法醫(yī)鑒定費1000元、交通費100元,合計8417.62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費用因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認可。根據法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應當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被告人周詠系咸運安某公司聘用的駕駛員,因此,本院對原告主張由被告人周詠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不予支持。被告咸運安某公司辯稱的本案屬交通事故,應以侵權之訴起訴與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是否應由肇事方以及保險公司擔責問題,因與本案無關,被告可另行主張權利。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 ?、第三百零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咸運安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沈某意外傷害損失8417.62元。
二、駁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咸運安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不服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公司咸寧溫泉支行;賬號:17×××89-222;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沈某搭乘被告公司大型普通客車,與被告咸運安某公司之間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沈某主張被告咸運安某公司賠償意外傷害損失,符合合同法關于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故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1225.1元以及因意外傷害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誤工費4773.7元、護理費1068.82元、法醫(yī)鑒定費1000元、交通費100元,合計8417.62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費用因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認可。根據法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應當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被告人周詠系咸運安某公司聘用的駕駛員,因此,本院對原告主張由被告人周詠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不予支持。被告咸運安某公司辯稱的本案屬交通事故,應以侵權之訴起訴與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是否應由肇事方以及保險公司擔責問題,因與本案無關,被告可另行主張權利。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 ?、第三百零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咸運安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沈某意外傷害損失8417.62元。
二、駁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咸運安某公司承擔。
審判長:廖朝暉
書記員:曾淦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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