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
徐豐華(湖北晨睿律師事務所)
袁某某
原告沈某某,女,漢族,湖北省荊門市京山縣人。
委托代理人徐豐華,湖北晨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某某,男,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沈某某訴被告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3月3日以糾紛解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沈某某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沈某某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某某負擔。
審判長:戴建國
書記員: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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