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萊西市。
委托代理人孫壽師,山東新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萊西市。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嶗山區(qū)海爾路180號大榮中心A座11層12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00763647240X。
負責人萬翔,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佳,公司職工。
原告沈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孫壽師,被告張某某,被告太平保險委托代理人劉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26586.14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14日16時10分,張某某駕駛魯B×××××號轎車沿范家疃村委辦公室西側南北街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點遇原告駕電動三輪車由西向東行,兩車相撞,致原告?zhèn)?。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14日16時10分,張某某駕駛魯B×××××號轎車沿范家疃村委辦公室西側南北街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點遇沈某某駕電動三輪車由西向東行,兩車相撞車損沈某某傷。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未保護現(xiàn)場,車輛移動。張某某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沈某某無責任。
原告?zhèn)笤谌R西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5天,支出醫(yī)療費36231.14元。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墊付費用1000元,被告太平保險為原告墊付費用10000元。
2016年3月16日,原告委托萊西市中醫(yī)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和護理情況進行鑒定,該所于2016年3月17日出具鑒定意見書,結論:被鑒定人沈某某的損傷程度為十級傷殘,其出院后建議1人護理60日。原告支出鑒定費1600元。庭審中,被告太平保險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青島即墨中醫(yī)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所于2016年9月26日出具鑒定意見書,結論:被鑒定人沈某某T12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原告是失地農民。
魯B×××××號轎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張某某,事故發(fā)生時的駕駛人是被告張某某,該車在被告太平保險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2015年度青島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3715元(147.16元/天)、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70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由事故認定書、門診病歷、住院病案、醫(yī)療費單據(jù)、鑒定結論、證明、收到條等證明材料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為憑,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車輛駕駛人因發(fā)生交通事故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張某某駕車與原告駕駛電動車相撞,致原告受傷,被告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本院確定被告張某某對原告的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保險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不計免賠,保險關系合法有效,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原告因事故所遭受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太平保險在交強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賠付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太平保險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張某某承擔。被告太平保險主張商業(yè)險免賠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對其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36231.14元、住院生活補助費300元(20元/天×15天)、殘疾賠償金60555元(40370元/年×15年×10%),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庭審中原告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明其在事故發(fā)生前有勞動收入,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護理費150元/天無證據(jù)證實,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按2015年度青島市在崗職工日均工資147.16元/天計算75天(住院15天+出院后護理60天)。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考慮原告住院的時間、地點,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定100元。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考慮當?shù)氐慕洕l(fā)展水平及原告的傷殘程度,本院酌定1000元。綜上,原告的損失如下:醫(yī)療費36231.14元、住院生活補助費300元、護理費11037元(147.16元/天×75天)、殘疾賠償金60555元、交通費1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住院生活補助費合計36531.14元,超出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由被告太平保險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0000元,該款被告太平保險已支付。超出限額部分26531.14元,由被告太平保險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26531.14元。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合計72692元,未超出交強險的死亡殘疾賠償限額110000元,由被告太平保險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72692元。原告的損失已通過保險獲得賠償,被告張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墊付的費用1000元,應由原告返還給被告張某某。被告太平保險關于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的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沈某某損失72692元;
二、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沈某某損失26531.14元;
三、原告沈某某返還被告張某某墊付費用1000元。
上述一、二、三項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32元,減半收取1416元,鑒定費1600元,由原告負擔276元,被告太平保險負擔27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淑鋒
書記員:李曉華 員張文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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