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建設,男,1957年9月10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陽,1983年4月26日生,漢族,住址同上。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白云,上海市恒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安兵,男,1955年4月1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申明,上海福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沈建設與被告沈安兵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沈建設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40元,由原告沈建設負擔。
審判員:宋成鋼
書記員: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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