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
沈東源(黑龍江沈東源律師事務所)
尹某某
張利民(黑龍江蘭新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申曉明(黑龍江蘭新律師事務所)
原告沈某,住蘭西縣,
委托代理人沈東源,黑龍江沈東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某某,住蘭西縣。
委托代理人張利民,黑龍江蘭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住蘭西縣。
委托代理人申曉明,黑龍江蘭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沈某與被告尹某某、王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東源、被告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委托代理人張利民、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申曉明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2013年4月19日借款人陳林濤和擔保人尹某某給原告出具的借據(jù),二被告對該借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應認定原、被告之間擔保法律關系成立。該借據(jù)中沒有約定擔保人的擔保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擔保人對擔保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某的擔保方式應認定為連帶擔保。被告尹某某雖提出反駁證據(jù),均不能證實真實性,故被告尹某某反駁主張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尹某某承擔擔保責任給付借款600,000.00元,理由充分,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依據(jù)系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因被告尹某某系個人擔保產(chǎn)生的保證之債,不能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二款、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尹某某給付原告借款600,000.00元;該款項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80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
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2013年4月19日借款人陳林濤和擔保人尹某某給原告出具的借據(jù),二被告對該借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應認定原、被告之間擔保法律關系成立。該借據(jù)中沒有約定擔保人的擔保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擔保人對擔保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某的擔保方式應認定為連帶擔保。被告尹某某雖提出反駁證據(jù),均不能證實真實性,故被告尹某某反駁主張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尹某某承擔擔保責任給付借款600,000.00元,理由充分,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依據(jù)系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因被告尹某某系個人擔保產(chǎn)生的保證之債,不能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二款、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尹某某給付原告借款600,000.00元;該款項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80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
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唐立軍
審判員:趙文柱
審判員:劉海波
書記員: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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