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
馮應秋(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張能(湖北黃石團城山法律服務所)
王家喜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應秋,系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特別授權。
被告張某某。
被告王家喜。
以上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張能,系黃石市團城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汪某某訴被告張某某、被告王家喜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汪某某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2497元,由原告汪某某負擔(已交納)。
本院認為,原告汪某某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2497元,由原告汪某某負擔(已交納)。
審判長:黃晶晶
書記員: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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