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丁少偉(河北昊海律師事務所)
汪某某
肖亞明(河北碣陽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區(qū)。
負責人:李洪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丁少偉,河北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汪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肖亞明,河北碣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汪某某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法院
(2015)昌民初字第458號
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少偉和被上訴人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亞明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
審理查明:汪某某及馬震軍均系燕國興雇傭的司機。
2011年4月8日汪某某在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投保了《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號
ASHJQ15A9811B000017B),險種名稱分別為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意外醫(yī)療),保險金額50000元;駕駛?cè)藛T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含燒傷),保險金額為100000元;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骨折關節(jié)脫位),保險金額20000元;受益人為燕國興。
并約定,在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導致意外傷害,保險人按以下約定給付保險金:(二)××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有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之一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燒傷保險責任,(四)意外骨折關節(jié)脫位保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骨折損傷表》中分項目列明的骨折、關節(jié)脫位……。
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意外骨折關節(jié)脫位保險金額及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骨折損傷表》中該意外骨折關節(jié)脫位所對應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賠付比例為30%,顱蓋骨(包括額、頂、枕、篩、顳或蝶骨)骨折的,賠付比例為32%。
2012年3月9日21時許,馬震軍負責駕駛的冀C×××××號
自卸車出現(xiàn)故障,汪某某在幫助馬震軍修車完畢后,馬震軍在該車后斗未落下的情況下駕車向前行駛,車斗落下將車旁的汪某某砸傷。
經(jīng)秦某某海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汪某某因外傷致腦外傷:顱底骨折、顱內(nèi)積氣、創(chuàng)傷性硬膜外血腫、枕骨骨折、雙眼外傷:右眼矯正視力達××目五級,左眼畸形等,傷殘等級為五級。
汪某某支付醫(yī)療費44074.17元,昌黎縣人民法院
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481號
民事判決書
,判令
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汪某某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10000元、傷殘賠償項下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范圍內(nèi)賠償汪某某111461.04元,計231461.04元。
綜合上述事實和證據(jù),原審法院
確認汪某某的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44074.17元、××保險金(一眼失明)30000元(100000元×30%)、意外骨折保險金6400元(20000元×32%),合計80474.17元。
原審法院
認為,汪某某與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簽訂的《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該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導致意外傷害的,保險人按約定給付保險金,且法院
已生效的(2013)昌民初字第481號
民事判決書
認定汪某某的人身傷害系交通事故造成的,故汪某某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人身損害的事實清楚,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
汪某某的醫(yī)療費44074.17元,未超保險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意外醫(yī)療)限額50000元,故原審法院
對汪某某要求醫(yī)療費保險金44074.17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鑒于汪某某投保的駕駛員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意外醫(yī)療)保險金額50000元,故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應在50000元限額內(nèi)賠付汪某某醫(yī)療保險金44074.17元;鑒于汪某某投保的駕駛員意包傷害保險(骨折關節(jié)脫位)保險金額20000元,故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應在該限額內(nèi)賠付汪某某意外骨折保險金6400元;鑒于汪某某投保的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含燒傷)保險金額為100000元,故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應在100000元限額內(nèi)賠付汪某某××保險金30000元,以上合計80474.17元。
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抗辯汪某某已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得到賠償,不應重復賠償,因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的范疇,不適用補償性原則,且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賠償汪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據(jù)的是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而本案依據(jù)的是《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號
ASHJQ15A9811B000017B),故原審法院
對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的該項抗辯不予支持。
遂判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汪某某保險理賠款80474.17元人民幣。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50元,減半收取975元,由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負擔。
上訴人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不服原審法院
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汪某某投保附加險為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為費用補償型保險合同(條款中已明確告知),被保險人汪某某醫(yī)療費用44074.17元已在上訴人承保的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冀C×××××)限額內(nèi)全額賠付給汪某某,故在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項下不能再賠付。
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二審審理中,上訴人還認為,原審判決的××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也不應賠償,上訴人曾賠付過汪某某23萬元,包括醫(yī)療費和××賠償金。
被上訴人汪某某答辯稱:本案是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不適用補償原則。
機動車交通事故中被上訴人已得到賠償,被上訴人仍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給付傷殘賠償金和醫(yī)療費,人民法院
公報有類似案例,在燕國興起訴上訴人人身保險合同案件中已提交該判例。
綜上,上訴人上訴理據(jù)不足,應予駁回。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汪某某與上訴人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簽訂的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條款明確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導致意外傷害的,保險人按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上訴人投保的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不適用補償性原則,上訴人已賠償汪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據(jù)的是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應按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
被上訴人汪某某請求的醫(yī)療費44074.17元,未超保險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意外醫(yī)療)限額50000元,上訴人應在50000元限額內(nèi)賠付被上訴人醫(yī)療保險金44074.17元。
被上訴人投保的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骨折關節(jié)脫位)保險金額20000元,上訴人應在該限額內(nèi)賠付被上訴人意外骨折保險金6400元;被上訴人投保的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含燒傷)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上訴人應在100000元限額內(nèi)賠付被上訴人××保險金30000元,以上合計80474.17元。
另外,二審審理中上訴人提出××賠償金30000元不應賠償,該項請求上訴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并未提出,此請求超過上訴期提出的上訴請求,不應納入本院二審審理范圍。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汪某某與上訴人太保財險秦某某支公司簽訂的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條款明確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導致意外傷害的,保險人按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上訴人投保的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不適用補償性原則,上訴人已賠償汪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據(jù)的是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應按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
被上訴人汪某某請求的醫(yī)療費44074.17元,未超保險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意外醫(yī)療)限額50000元,上訴人應在50000元限額內(nèi)賠付被上訴人醫(yī)療保險金44074.17元。
被上訴人投保的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骨折關節(jié)脫位)保險金額20000元,上訴人應在該限額內(nèi)賠付被上訴人意外骨折保險金6400元;被上訴人投保的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含燒傷)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上訴人應在100000元限額內(nèi)賠付被上訴人××保險金30000元,以上合計80474.17元。
另外,二審審理中上訴人提出××賠償金30000元不應賠償,該項請求上訴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并未提出,此請求超過上訴期提出的上訴請求,不應納入本院二審審理范圍。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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