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竹溪縣人,住竹溪縣,現(xiàn)住竹溪縣。
訴訟委托代理人徐亞培,湖北君迪律師事務所律師。其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訴訟委托代理人李金全,湖北君迪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其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湖北楠木寨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24090299033R。
法定代表人王忠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竹溪縣人,住竹溪縣,系該公司經(jīng)理。
訴訟委托代理人王武,湖北楚秦律師事務所律師。其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放棄、反駁訴訟請求,參加調解、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汪某某與被告湖北楠木寨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于10月11日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工作。原告汪某某于10月12日以需要補強證據(jù)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汪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4106.00元,減半收取2053.00元,由原告汪某某負擔。
審判員 甘 霖
書記員:黃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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