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病休人員。
委托代理人胡素芹,教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阮紅生,湖北潤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陳某,司機。
委托代理人胡干祥,黃石市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武漢市三維聯(lián)運有限責任公司蔡甸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沌口升官渡小區(qū)華坤賓館三樓。
代表人熊家貴,經(jīng)理。
原告汪某某訴被告陳某、被告武漢市三維聯(lián)運有限責任公司蔡甸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素芹、阮紅生,被告陳某的委托代理人胡干祥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武漢市三維聯(lián)運有限責任公司蔡甸分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原告汪某某與被告陳某、被告武漢市三維聯(lián)運有限責任公司蔡甸分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199-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后期治療費的計算時間支持到2016年3月24日,并同時認可此后發(fā)生的費用可以另行主張。現(xiàn)原告主張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護理費、后期治療費、××器具費計472380元(暫按10年計算,期滿后再另行主張),被告武漢市三維聯(lián)運有限責任公司蔡甸分公司對該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訴訟中被告陳某承認原告所訴屬實但言明原告索賠金額過高,年限太長,請求公正判決。
本院認為:原告因交通事故而致殘,其傷殘等級、護理依賴、后期治療費、××器具費等已經(jīng)生效的本院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199-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故原告的訴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考慮到我國公民的未來收入逐年提高的趨勢,本院以為原告的主張以五年為期較為合適。故支持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為155690元(31138元/年×5年)、后期治療費72000元(1200元/月×12個月×5年)、××器具費8500元(850元×2×5年)。2021年3月24日以后發(fā)生的費用可以另行主張。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汪某某人民幣236190元。被告武漢市三維聯(lián)運有限責任公司蔡甸分公司對被告陳某所應承擔的賠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汪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所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193元由被告陳某、被告武漢市三維聯(lián)運有限責任公司蔡甸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193元??顓R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金勁松 人民陪審員 羅國營 人民陪審員 皮建軍
書記員: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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