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
彭文澤(湖北德豪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彭文澤,湖北德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未到庭)
原告汪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第一百六十條 ?之規(guī)定,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由審判員裴遠楷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文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王德軍向原告汪某某借款,立有總借據,雙方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劉某某與王德軍系夫妻關系,該債務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形成,屬夫妻共同債務,王德軍已身故,被告劉某某負有清償義務。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汪某某借款338952.00元。
本案訴訟費6384.00元,減半收取3197.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王德軍向原告汪某某借款,立有總借據,雙方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劉某某與王德軍系夫妻關系,該債務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形成,屬夫妻共同債務,王德軍已身故,被告劉某某負有清償義務。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汪某某借款338952.00元。
本案訴訟費6384.00元,減半收取3197.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裴遠楷
書記員: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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