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wǎng)!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汪某某、江蘇省金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上訴人(原審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團風縣人,住湖北省團風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如利,湖北全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省金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qū)楠溪江東街**號*樓。法定代表人:范廣峰,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焦永周,男,該公司職員。

汪某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金某公司在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汪某某支付工程款1235074.85元,并從2011年9月30日起至人民法院確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將一審法院認定的鑒定費44660元改判為46000元。事實和理由:金某公司提交吳某出具的承諾書作為證據(jù),超過了舉證期限,且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一審法院采納此證據(jù)錯誤。汪某某與吳某是相互獨立承接工程,不存在吳某交工程款給汪某某。汪某某在承諾書上簽字,只是證明吳某向項目部出具過承諾,不能據(jù)此推定汪某某對其2010年工程價款結算的認可。該承諾書的內容不能證明吳某實際收取的金額,不能證明項目部已向汪某某結清工程款及汪某某已從吳某處領取了700826.01元工程款。金某公司辯稱,金某公司在一審法院重審開庭前,將吳某出具的承諾書作為鑒定材料提交,不屬于逾期舉證。2010年,金某公司將工程承包給吳某,沒有與汪某某發(fā)生合同關系。金某公司已將工程款結清,吳某也出具了承諾書予以認可。汪某某和其他班組負責人在該份承諾書上簽字,認可金某公司項目部給付工資屬實,同意由吳某領款后統(tǒng)一發(fā)放。故金某公司已經將款項全部支付吳某,吳某也已經將款項支付汪某某。2011年3月,汪某某才與金某公司項目部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證明汪某某與金某公司發(fā)生合同關系的時間是在2011年。金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汪某某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湖北惠通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通公司)作出的鑒定報告書依據(jù)的鑒定材料系汪某某單方提交,并未組織雙方質證,違反法定程序而無效。金某公司多次對該鑒定報告書提出異議,惠通公司未對鑒定的程序和計算過程進行說明,惠通公司在沒有對施工現(xiàn)場進行勘察測量,無施工圖紙的情況下,根據(jù)汪某某提交的資料就出具的鑒定報告書,不能作為認定汪某某已完成工程價款的依據(jù)。金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實金某公司在2011年1月28日之后給付汪某某工程款1373881元,而不是原審認定的60萬元。汪某某辯稱,汪某某向惠通公司提交的鑒定材料所涉及的工程量都是由金某公司負責工程量計算的工作人員制作。鑒定過程中,惠通公司到現(xiàn)場進行了勘察,金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劉加松、方冠華也到場對工程量進行了確認,故一審法院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合法有效。關于已支付工程款的問題,相應單據(jù)都在金某公司處,根據(jù)汪某某的記憶,大概是60萬元左右。金某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請求二審法院駁回金某公司的上訴請求。汪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金某公司向汪某某支付工程款1235074.85元,并按年利率6%向汪某某支付自2011年9月30日起的違約金,其中暫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違約金321119.46元,并由金某公司承擔本案的律師費3萬元及訴訟費用、鑒定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6月5日起,汪某某在金某公司承建的天門福潤肉類加工廠項目現(xiàn)場從事預制廠、臨時辦公板房及圍墻的施工。2010年9月起,汪某某在該處從事主廠房的土方及混凝土施工。2011年3月12日,金某公司所屬的天門福潤肉類加工廠項目部與汪某某補簽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1、土建工程:主廠房、宿舍樓、食堂浴室、氨基房、鍋爐房、倉庫、泵房、待宰間、門衛(wèi)房以及圖紙所設的土建工程;2、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圍:施工圖內全部土建工程(不包括土方工程)、基礎工程、主體框架結構工程(鋼筋、模板、砼、腳手架工程)、室內外墻體工程、樓地面工程、裝飾抹灰貼面工程;包工不包建筑材料,包機械設備,鋼管腳手架,模板支撐等周轉柱材料,但模板制作安裝工程、鋼筋工程中所需元釘、鐵絲、焊條,屬汪某某承包材料;土建工程施工中所需各工種人工、加工制作機械設備、垂直運輸卷揚機龍門吊、塔吊、施工現(xiàn)場內水平運輸機械、小型起重吊裝機械、鋼管腳手架及安全設置系統(tǒng)、模板劑支撐系統(tǒng)等周轉性材料用具屬汪某某承包包干范圍;土建工程承包中不包括油漆、涂料、鋁合金門窗制作安裝、耐磨地面、保溫、屋面防水工程以及屬專業(yè)廠家二次裝修和安裝的工程,不包括水、衛(wèi)、電、暖、通風、鋼結構工程、設備基礎;上述工程中明、暗排水溝道,陰井化糞池,排水工程砼管安裝,各工種預留洞口封堵修補,預埋鐵件維護,小型預制構件運輸安排,汪某某必須按工程進度配合施工;3、工程承包價款:金某公司按本合同第二條所確定工程承包范圍,由金某公司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且經業(yè)主審計后確認的工程結算稅后價款的25%作為汪某某承包價款。合同簽訂后,汪某某對上述承包范圍內的項目繼續(xù)進行施工,但金某公司將工程項目中的鋼筋、木工、外腳手架、宿舍樓工程及主廠房四、五區(qū)砌體工程另行交由他人施工。2011年9月,汪某某施工結束離開施工項目現(xiàn)場。爾后,汪某某與金某公司因工程款結算事宜多次進行協(xié)商,金某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承諾“項目部為汪某某在2012年4月20日前結算2011年所發(fā)生的全部工程量,價格按項目部相應合同價款執(zhí)行”,并于同年1月18日出具說明載明“汪某某在天門福潤肉類加工廠做工的工程款,經過雙方結算,若超過壹拾萬元整,項目部承諾在5月底付給汪某某,若不超過壹拾萬元,按實際全額付足”。2011年1月28日,該工程項目實際施工人吳某與金某公司協(xié)商并書面承諾:“本人吳某截止2011年元月28日共領到金某公司天門福潤項目部民工勞務工資近3000000元人民幣(以項目部財務核對數(shù)據(jù)為準),其中元月28日領到2003500元人民幣。本人在天門福潤工地建設施工的民工工資,金某公司天門福潤項目部已全部給付到位。本人鄭重承諾,將所給付的資金全部足額發(fā)放給工地的施工民工。如由于民工工資未發(fā)放到位所產生的后果全部由本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截止元月28日上午已付1735000元,下欠300000元,截止元月28日下午2點到位”。汪某某及其他工種負責人在承諾書上簽名認可金某公司天門福潤項目部工資給付屬實,同意由吳某統(tǒng)一領取發(fā)放。其后,金某公司分兩次共計給付汪某某工程款60萬元,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爾后汪某某多次找金某公司結算余下工程款未果,汪某某遂訴至該院。訴訟中,該院依據(jù)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在征求雙方意見后指定相關機構對汪某某完成的工程項目的工程量及價款予以評估,確認汪某某實際完成工程量并依據(jù)合同約定計價款為1835074.85元,其中2010年汪某某完成的砼量5628立方米依據(jù)合同約定計價款為700826.01元。汪某某作為實際施工人,不具備相應的建設施工資質。金某公司承建的項目已于2012年底前竣工驗收。一審法院認為,金某公司將其承建的工程項目部分分包給汪某某進行施工,并向汪某某給付價款,雙方形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因汪某某不具備相應的建設施工資質,汪某某與金某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無效合同。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根據(jù)本案情況,金某公司應補償汪某某相關經濟損失。在合同履行中,汪某某實際施工的項目及范圍與合同約定不完全相符,金某公司應按汪某某實際工程量補償汪某某相關經濟損失。訴訟中,該院依據(jù)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在征求雙方意見后指定相關機構對汪某某完成工程項目的工程量及工程款進行司法鑒定,確認汪某某實際完成工程量并依據(jù)合同約定計價款為1835074.85元,其中2010年汪某某完成的砼量5628立方米依據(jù)合同約定計價款為700826.01元。因汪某某對吳某于2011年1月28日向金某公司出具的書面承諾予以認可,而該工程量屬于2011年1月28日結算前的工程量,該工程款及另行支付的60萬元應當予以扣減。故對汪某某要求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534248.84元(1835074.85元-700826.01元-60萬元)及從2012年4月21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的訴請,該院依法予以支持,對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該院依法不予支持。訴訟中,汪某某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出追加發(fā)包人江蘇雨潤食品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為被告的申請,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方為金某公司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因本案并非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金某公司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之情形,對汪某某追加金某公司的申請,該院不予準許。金某公司提出汪某某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金某公司已經超額付款及本次鑒定報告系根據(jù)汪某某單方制作材料而做出,該材料未經法庭質證和金某公司的認可,故本次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錯誤,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根據(jù)的抗辯意見,因與客觀事實不符,且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佐證,該院依法不予采納。視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金某公司在該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汪某某支付工程款534248.84元并從2012年4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至該院確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駁回汪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805元、鑒定費44660元,由汪某某負擔8005元,金某公司負擔55460元。本院二審期間,汪某某和金某公司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汪某某所舉的證人吳某證言,可以證明金某公司項目部在2010年將工程承包給吳某,吳某找了包括汪某某在內的瓦工、木工、鋼筋工、架子工共同做工程,金某公司直接與吳某結算。金某公司所舉的結算單雖然是汪某某書寫,但不能確定是否是汪某某2011年完成的全部工程量,故對該份證據(jù)不予采信。金某公司所舉的證人高某、徐某證言,可以證明金某公司項目部在2010年是與吳某發(fā)生合同關系,未與汪某某發(fā)生合同關系。金某公司所舉的付款憑證一組,可以證明金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通過天門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向吳小兵支付5200元、向汪桂軍支付8000元。二審經審理查明,金某公司項目部在2010年將工程承包給吳某,吳某是汪某某等人的勞務組織者,汪某某是吳某組織的瓦工負責人。金某公司直接與吳某以民工工資的形式結算工程款。一審法院與金某公司的代理人焦永周聯(lián)系鑒定事宜,金某公司讓其職員劉加松參與。一審法院于2015年7月6日組織雙方當事人及惠通公司進行現(xiàn)場勘驗及證據(jù)質證,形成了鑒定會議記錄。劉加松在鑒定會議記錄中陳述其只是代替公司法務部門參加,證據(jù)材料要等法務部門的人來質證。本院在二審期間組織雙方當事人對金某公司已付汪某某工程款數(shù)額進行對賬。金某公司共列舉了2011年以后的101項付款明細,共計1373881元。經過對賬,金某公司認可其支付周天龍工程款2萬元,支付鄧高華5萬元均與汪某某無關。汪某某對部分付款項不認可,其他付款項予以認可。汪某某不認可的付款項如下:1.金某公司于2011年6月13日支付汪某某民工工資5萬元。2.金某公司項目部現(xiàn)場管理人員高某于2011年6月5日向汪某某轉賬3萬元。3.2012年1月4日,金某公司向汪某某轉賬5000元。4.金某公司向袁和奎付款201920元。5.金某公司于2011年3月27日、同年6月22日、同年8月23日、同年10月19日向汪桂軍分別支付3萬元、5000元、1萬元、2000元。6.金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通過天門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向汪桂軍支付8000元。7.金某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向楊華支付2660元的一區(qū)二次構造柱澆灌款。8.金某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向汪某某的班組成員曹金健轉賬1萬元。9.金某公司向譚在生付款327480元。10.金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通過天門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向吳小兵支付5200元。此外,金某公司與汪某某均認可金某公司向汪某某借款20萬元,應從已付工程款中扣除。2012年1月,金某公司向汪某某償還借款191170元。本案一審期間的鑒定費為46000元。原審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金某公司將其承建的工程項目部分分包給汪某某進行施工,并向汪某某給付價款,雙方形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因汪某某不具備相應的建設施工資質,汪某某與金某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無效合同。因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汪某某向金某公司主張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金某公司是否應給付汪某某2010年的工程款;二、惠通公司作出的涉案鑒定報告能否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三、金某公司已付汪某某工程款的數(shù)額。分析評判如下:一、關于金某公司是否應給付汪某某2010年的工程款的問題。
上訴人汪某某因與上訴人江蘇省金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門民二初字第001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汪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如利,上訴人金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焦永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金某公司項目部在2010年將工程承包給吳某,吳某是汪某某等人的勞務組織者,汪某某是吳某組織的瓦工負責人,金某公司直接與吳某以民工工資的形式結算工程款,不與汪某某結算。吳某作為金某公司涉案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人,于2011年1月28日向金某公司出具承諾書,認可金某公司已將涉案工程的民工工資全部支付到位。汪某某作為吳某組織下的瓦工負責人在承諾書上簽名認可金某公司天門福潤項目部工資給付屬實,同意由吳某統(tǒng)一領取發(fā)放。故汪某某在2010年完成工程的民工工資應由實際施工人吳某發(fā)放,吳某認可金某公司已將涉案工程的民工工資全部支付到位,汪某某無權向金某公司主張2010年的工程款。汪某某上訴稱,一審法院采納金某公司提交的吳某出具的承諾書錯誤。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金某公司所舉的承諾書雖然超出了舉證期限,但該證據(jù)中的承諾書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能夠證明金某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與實際施工人吳某協(xié)商,將涉案工程截至2011年1月28日所完成工程量的勞務工資全部結算并由實際施工人吳某領取的事實,一審法院采信該證據(jù)并無不當,本院對汪某某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汪某某上訴稱,汪某某與吳某是相互獨立承接工程,不存在吳某交工程款給汪某某。本院認為,汪某某在吳某出具的承諾書中瓦工負責人處簽名,在二審中亦陳述吳某是汪某某施工部分的勞務組織者,汪某某在吳某的組織下從事瓦工工程等。故汪某某的該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二、關于惠通公司作出的涉案鑒定報告能否作為認定本案事實依據(jù)的問題。一審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在征求雙方意見后指定惠通公司對汪某某完成的工程價款予以鑒定。金某公司上訴認為惠通公司作出的鑒定報告書依據(jù)的鑒定材料系汪某某單方提交,并未組織雙方質證,違反法定程序而無效。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與金某公司的代理人焦永周聯(lián)系鑒定事宜,金某公司讓其職員劉加松參與。一審法院于2015年7月6日組織雙方當事人及惠通公司進行現(xiàn)場勘驗及證據(jù)質證,形成了鑒定會議記錄。劉加松陳述其只是代替公司法務部門參加,證據(jù)材料要等法務部門的人來質證。由此可見,一審法院通知金某公司參與鑒定事宜,金某公司委托的人員說要等公司法務部門的人進行鑒定材料的質證,而金某公司法務部門的人并未參與,應視為金某公司放棄對鑒定材料的質證。此外,汪某某向一審法院提交的鑒定材料和證據(jù)材料是相同的,一審法院已組織金某公司對汪某某提交的證據(jù)材料進行了質證,故本院對金某公司該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金某公司上訴稱其多次對該鑒定報告書提出異議,惠通公司未對鑒定的程序和計算過程進行說明。本院認為,惠通公司對金某公司提出的異議進行書面回復,一審法院將該書面回復送達金某公司,一審法院還通知惠通公司出庭接受金某公司的質詢,故金某公司該上訴請求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金某公司上訴稱惠通公司在沒有對施工進行勘察測量,沒有施工圖紙的情況下,根據(jù)汪某某提交的資料出具的鑒定報告書,不能作為認定汪某某已完成工程價款的依據(jù)。本院認為,惠通公司到涉案工地現(xiàn)場進行勘驗并形成會議記錄,其依據(jù)的鑒定資料中有可以確定計價依據(j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汪某某已完成的工程量的平面圖、工程聯(lián)系單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汪某某已完成工程價款的依據(jù),故本院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萃ü緦ν裟衬惩瓿晒こ添椖康墓こ塘考肮こ炭钸M行司法鑒定,確認汪某某實際完成工程量并依據(jù)合同約定計價款為1835074.85元,其中2010年汪某某完成的砼量5628立方米依據(jù)合同約定計價款為700826.01元。故對汪某某在2011年完成的工程價款為1134248.84元(1835074.85元-700826.01元)。三、關于金某公司已付汪某某工程款數(shù)額的問題。本院在二審期間,組織雙方當事人對金某公司已付汪某某工程款數(shù)額進行對賬。金某公司共列舉了2011年以后的101項付款明細,共計1373881元,經過對賬,金某公司認可其支付周天龍工程款2萬元,支付鄧高華5萬元均與汪某某無關。汪某某對部分付款項不認可,其他付款項予以認可。本院對汪某某不認可的項目分析如下:1.金某公司于2011年6月13日支付汪某某民工工資5萬元,汪某某在該借支單上簽名。因汪某某有以借支單的形式領款,雖然該借支單上注明了銀行卡號,但汪某某未注明以銀行轉賬到賬為實際收到款項,故本院認定汪某某收到該款項。2.金某公司項目部現(xiàn)場管理人員高某于2011年6月5日向汪某某轉賬3萬元。因汪某某認可收到該3萬元,但不能證明高某因其他事由向其付款,故本院認可高某向汪某某轉賬是職務行為,應視為金某公司向汪某某給付工程款3萬元。3.2012年1月4日,金某公司向汪某某轉賬5000元。因汪某某認可收到該5000元,不能舉證證明該款是金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潘悸借其20萬元的利息,故應視為金某公司向汪某某給付工程款5000元。4.金某公司向袁和奎付款201920元。本院認為,金某公司與袁和奎另外簽訂合同,袁和奎為金某公司做宿舍樓的砌體,不是汪某某班組人員,故金某公司不應將其向袁和奎的付款計為向汪某某支付的工程款。5.金某公司于2011年3月27日、同年6月22日、同年8月23日、同年10月19日向汪桂軍分別支付3萬元、5000元、1萬元、2000元。因汪桂軍在涉案工地承包食堂,向各個班組提供伙食,金某公司向汪桂軍支付生活費,未進一步舉證證明是汪某某班組人員的生活費,故不應計為金某公司向汪某某支付的工程款。6.金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通過天門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向汪桂軍支付8000元。因金某公司于同日也通過天門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向汪某某支付工程款,金某公司未進一步舉證其支付該筆款項經汪某某認可,應計入汪某某的工程款中。故該筆款項不應計入金某公司支付汪某某工程款中。7.金某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向楊華支付2660元的一區(qū)二次構造柱澆灌款。本院認為,因汪某某沒有完成其應當完成的構造柱澆灌,金某公司找第三方楊華完成澆灌而支付的款項應視為向汪某某支付的工程款。8.金某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向汪某某的班組成員曹金健轉賬1萬元。因曹金健作為汪某某的班組成員,在轉賬憑證上簽名,汪某某未舉證該筆款存在重復記賬情況,故本院認定該筆款項應記入金某公司向汪某某支付的工程款。9.金某公司向譚在生付款327480元。本院認為,金某公司與譚在生另行簽訂合同,譚在生為金某公司做主廠房五區(qū)的砌體,不是汪某某班組人員,故金某公司不應將向譚在生的付款計為向汪某某支付的工程款。10.金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通過天門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向吳小兵支付5200元。因金某公司于同日也通過天門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向汪某某支付工程款,未進一步舉證其支付該筆款項經汪某某認可并應計入汪某某的工程款中。且雙方均認可2011年9月28日的借支條上,金某公司已將應付吳小兵等人的工資計入汪某某的工程款。故該筆款項不應計入金某公司向汪某某給付的工程款。綜合以上分析,金某公司主張其向汪某某支付工程款1303881元(計算方式為1373881元-2萬元-5萬元),通過對汪某某有異議的付款項的評判,確認金某公司向汪某某支付工程款714281元(計算方式為1303881元-201920元-3萬元-5000元-1萬元-2000元-8000元-327480元-5200元)。此外,金某公司與汪某某均認可金某公司向汪某某借款20萬元,應從已付工程款中扣除。2012年1月,金某公司向汪某某償還借款191170元。故金某公司已付汪某某工程款為705451元(計算方式為714281元-20萬元+191170元)。因汪某某在2011年完成的工程價款為1134248.84元,故金某公司應向汪某某支付工程款為428797.84元(計算方式為1134248.84元-705451元)。因汪某某與金某公司因工程款結算事宜多次進行協(xié)商,金某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出具說明載明“汪某某在天門福潤肉類加工廠做工的工程款,經過雙方結算,若超過壹拾萬元整,項目部承諾在5月底付給汪某某,若不超過壹拾萬元,按實際全額付足”。故金某公司應從2012年6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汪某某支付工程款428797.84元的利息。本案一審期間的鑒定費為46000元,原審認定鑒定費為44660元有誤,應予糾正。綜上所述,汪某某與金某公司的上訴請求均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二百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門民二初字第00107號民事判決;二、江蘇省金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汪某某支付工程款428797.84元并從2012年6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至本院確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三、駁回汪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8805元、鑒定費46000元,共計64805元,由汪某某負擔42305元,江蘇省金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25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7610元,由汪某某負擔24552元,江蘇省金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3058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  劉汝梁
代理審判員  王 青

Related posts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