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
張杉(湖北道博律師事務所)
劉子?。ê钡啦┞蓭熓聞账?br/>韓某某
崔某某
韓某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陳昊
原告: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張杉,湖北道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劉子健,湖北道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代理):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徐東小區(qū)77號402室。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營業(yè)場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518號。
負責人:畢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陳昊,公司職員。
原告汪某與被告韓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8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汪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杉、被告韓某某、被告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韓某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昊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汪某訴稱,2016年5月12日15時5分,韓某某駕駛鄂A×××××號小型客車行駛至友誼大道楚灶王酒店路段,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與過馬路的本人相撞,造成本人受傷,本人在武漢大學中南醫(yī)院住院治療19天,用去醫(yī)療費用44,236.57元,本人已墊付36,500元。
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qū)交通大隊于認定韓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本人負次要責任。
韓某某所駕駛的車輛為崔某某所有,已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承保。
為此,訴請判令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本人醫(yī)療費36,500元,判令韓某某、崔某某對上述保險限額范圍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韓某某、被告崔某某辯稱,對本案機動車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不持異議。
本案事故車輛已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承保,汪某訴請的損失經依法認定與本人墊付費用應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予以賠償。
被告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辯稱:對本案機動車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
對汪某訴請的各項損失應依法認定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賠付。
鑒定、訴訟費用不應由本公司承擔。
經庭審舉證、質證,綜合原、被告陳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2016年5月12日15時5分許,韓某某駕駛車牌號碼為鄂A×××××飛度牌小型轎車沿武昌區(qū)友誼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友誼大道楚灶王酒店路段時,遇汪某在該路段由東向西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橫過道路,韓某某所駕車輛車頭將汪某撞倒致傷。
至此,兩車相撞致汪某倒地受傷。
2016年6月9日,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qū)交通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韓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汪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汪某經武漢大學中南醫(yī)院診斷:左額葉腦挫傷裂傷,左頂枕頭皮血腫,額面部多發(fā)皮膚挫傷裂傷,彌漫性軸索損傷?左側三踝骨折。
收入院治療9天。
2016年5月31日出院診斷:左額葉腦挫傷裂傷,左頂枕頭皮血腫,額面部多發(fā)皮膚挫傷裂傷,左側三踝骨折。
出院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繼續(xù)石膏外固定6周,視骨折愈合情況確定下地部分負重時間;無藥物應用;傷口每三天換藥一次,術后兩周拆線,每月復查左側踝關節(jié)X線,視骨折愈合情況確定左下肢下地部分負重時間;汪某用去急救費用183元、門診醫(yī)療費用3,525.70元、住院醫(yī)療費用44,236.57元,其中,韓某某、崔某某墊付急救、門診、住院醫(yī)療費用1,445.27元,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墊付醫(yī)療費用10,000元。
因原、被告就賠償未達成一致。
為此,汪某依其訴請訴至本院。
本案審理中,韓某某、崔某某明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不持異議,本院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本案所涉機動車交通事故由韓某某承擔主要責任,汪某承擔次要責任,故對汪某在本案依法認定的各項損失,首先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賠付,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部分,由韓某某、崔某某承擔主要(70%)賠償責任,其余損失(30%)由汪某自行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本院對汪某訴請的醫(yī)療費用的損失,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為47,945.27元,其中,韓某某、崔某某墊付急救、門診、住院醫(yī)療費用1,445.27元,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墊付醫(yī)療費用10,000元。
應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賠付10,000元,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的37,945.27元,應由韓某某、崔某某賠償26,561.69元,其余損失11,383.58元由汪某自行承擔。
因韓某某所駕駛車輛已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承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承保不計免賠率附加險,本案中亦不存在免賠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上述韓某某、崔某某應賠償的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26,561.69元,應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承擔賠付責任。
因汪某受傷治療期間,韓某某、崔某某墊付急救、門診、住院醫(yī)療費用1,445.27元,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墊付醫(yī)療費用10,000元,為減少訴累,本案一并予以審理,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賠付汪某25,116.42元、返還韓某某、崔某某1,445.27元。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原告汪某25,116.42元,返還被告韓某某、被告崔某某墊付款1,445.27元;
二、駁回原告汪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0元,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的規(guī)定,減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汪某負擔22.50元,由被告韓某某負擔52.50元(此款原告汪某已墊付,被告韓某某將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汪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的規(guī)定預交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832886。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員執(zhí)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不持異議,本院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本案所涉機動車交通事故由韓某某承擔主要責任,汪某承擔次要責任,故對汪某在本案依法認定的各項損失,首先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賠付,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部分,由韓某某、崔某某承擔主要(70%)賠償責任,其余損失(30%)由汪某自行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本院對汪某訴請的醫(yī)療費用的損失,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為47,945.27元,其中,韓某某、崔某某墊付急救、門診、住院醫(yī)療費用1,445.27元,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墊付醫(yī)療費用10,000元。
應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賠付10,000元,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的37,945.27元,應由韓某某、崔某某賠償26,561.69元,其余損失11,383.58元由汪某自行承擔。
因韓某某所駕駛車輛已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承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承保不計免賠率附加險,本案中亦不存在免賠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上述韓某某、崔某某應賠償的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26,561.69元,應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承擔賠付責任。
因汪某受傷治療期間,韓某某、崔某某墊付急救、門診、住院醫(yī)療費用1,445.27元,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墊付醫(yī)療費用10,000元,為減少訴累,本案一并予以審理,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賠付汪某25,116.42元、返還韓某某、崔某某1,445.27元。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原告汪某25,116.42元,返還被告韓某某、被告崔某某墊付款1,445.27元;
二、駁回原告汪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0元,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的規(guī)定,減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汪某負擔22.50元,由被告韓某某負擔52.50元(此款原告汪某已墊付,被告韓某某將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汪某)。
審判長:祝宏
書記員:李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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