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
郝勇
郝強
王某
李良(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
任某
原告汪某某,城鎮(zhèn)居民。
委托代理人郝勇(系原告汪某某長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郝強(系原告汪某某次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城鎮(zhèn)居民。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王某(曾用名王玲),農(nóng)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良,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追加)任某,農(nóng)村居民。
原告汪某某訴被告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被告王某申請追加任某為本案共同被告,并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章鋒適用簡易程序于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郝勇、郝強,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任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14時許,被告任某(甲方)與王某(乙方)簽訂購車合同一份,主要內(nèi)容為:“1、甲方將一輛銀色吉利金剛轎車賣給乙方,車牌號鄂c×××××號,總價24500元,過戶費用由甲方負擔,預付款20000元,剩余4500元簽字過戶后付清。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車輛的所有真實有效的手續(xù)及票證,并保證此車無任何經(jīng)濟糾紛及法律責任和交通違章,以及無法院扣押,無盜搶記錄。甲方所售車輛如果不能提檔,過戶所產(chǎn)生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乙方有權要求退車并賠償損失。3、成交之日前,此車如有違法或任何交通違章等問題均由甲方負責,成交之日后,車輛所發(fā)生的違法及交通違章等問題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負責。4、乙方在購買車輛時,必須對車況、外觀、內(nèi)飾及手續(xù)認可,如該車為合法車輛,無任何手續(xù)問題,均不得以其他理由退車,甲乙雙方均不得違約……?!眳f(xié)議簽訂后,王某按約定向任某支付了20000元購車款,任某將車輛交付給王某使用。王某隨即駕車由十堰市區(qū)往鄖縣城關方向行駛。15時25分,行至鄖縣城關鎮(zhèn)解放路壽康生活廣場t字型路口路段時,與在人行橫道上橫過公路的行人即原告汪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倒地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汪某某受傷后被送往鄖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7天。出院診斷為:1、左側髕骨粉碎性骨折,脛骨外側平臺骨折,外側側副韌帶完全斷裂;2、骨盆多發(fā)骨折;3、右側多發(fā)肋骨骨折(第3-5肋骨)并雙側胸腔少量積液;4、外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右枕部硬膜下血腫。出院醫(yī)囑:1、建議院外繼行患肢抬高制動,6-8周后復查x光片了解骨折愈合情況,骨折未愈合前禁止下地負重行走。2、患肢膝關節(jié)適當加強屈伸功能鍛煉,加強營養(yǎng),促進骨折愈合。3、暫時休息3月,不適隨診。汪某某住院期間共支出醫(yī)療費34108.23元和門診費146元,其中王某墊付了3000元,出院后通過城鎮(zhèn)居民醫(yī)療保險核銷了20507.71元,汪某某自付13746.52元。汪某某住院期間由其七個子女即長子郝勇、長女郝清風、次子郝強、次女郝清芳、三女郝清梅、四女郝霞、五女郝霞輪流護理。2014年5月21日,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編號為201400100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汪某某無責任。因賠償事宜無法與王某協(xié)商一致,進而引起本案訴訟。
其次,關于汪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問題。因汪某某沒有提供護理人員誤工收入或者損失情況證明,依法可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和其他服務業(yè)的收入標準計算其護理費,參照汪某某的出院醫(yī)囑,其主張護理期限按90天計算,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汪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過高,應當按照15元/天計算;汪某某主張的交通費,因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汪某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未構成傷殘,也無證據(jù)證明其精神上受到嚴重損害,故本院不予支持。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規(guī)定,汪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當包括:醫(yī)療費13746.52元(包括王某墊付的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5元(15元/天×27天),營養(yǎng)費405元(15元/天×27天),護理費6412.93元(26008元/年÷365天/年×90天),停車費650元,共計21619.45元,扣除王某已經(jīng)支付的3000元,其實際尚應賠償18619.45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協(xié)議。本案庭審結束時,原被告雙方申請一定期間予以庭外和解,本院對此予以準許后,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協(xié)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五十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賠償原告汪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18619.45元。
二、駁回原告汪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和訴訟保全費100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費300元,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十堰市五堰支行;賬戶: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其次,關于汪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問題。因汪某某沒有提供護理人員誤工收入或者損失情況證明,依法可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和其他服務業(yè)的收入標準計算其護理費,參照汪某某的出院醫(yī)囑,其主張護理期限按90天計算,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汪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過高,應當按照15元/天計算;汪某某主張的交通費,因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汪某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未構成傷殘,也無證據(jù)證明其精神上受到嚴重損害,故本院不予支持。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規(guī)定,汪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當包括:醫(yī)療費13746.52元(包括王某墊付的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5元(15元/天×27天),營養(yǎng)費405元(15元/天×27天),護理費6412.93元(26008元/年÷365天/年×90天),停車費650元,共計21619.45元,扣除王某已經(jīng)支付的3000元,其實際尚應賠償18619.45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協(xié)議。本案庭審結束時,原被告雙方申請一定期間予以庭外和解,本院對此予以準許后,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協(xié)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五十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賠償原告汪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18619.45元。
二、駁回原告汪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和訴訟保全費100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審判長:章鋒
書記員:梅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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