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73號。組織機構代碼:05811425-4。
負責人汪鉆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冬。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接受調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湯某某。系死者萬愛平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萬冬冬。系死者萬愛平之子。
以上兩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丁衛(wèi)東,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辛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紅兵。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22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冬,被上訴人湯某某、萬冬冬的委托代理人丁衛(wèi)東,被上訴人胡紅兵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辛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3年10月12日18時許,萬愛平(已歿)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316國道自孝感往云夢方向行駛至1167KM+900M路段時,與前方同向由辛某駕駛的系胡紅兵所有的鄂K×××××號重型自卸貨車追尾相撞,造成萬愛平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和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云夢交警大隊認定,萬愛平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辛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胡紅兵所有的鄂K×××××號貨車在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再查明,萬愛平生前與其配偶湯某某生育一子萬冬冬,曾因摔傷構成八級傷殘,經(jīng)鑒定喪失勞動能力30%;其父萬國強,現(xiàn)年77周歲,萬國強有兩個子女,分別為萬愛平、萬玖平;萬愛平生前在孝感市晨睿機械有限公司工作并居住。
湯某某、萬冬冬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喪葬費17589.50元(35179元/年÷12個月×6個月)、死亡賠償金416800元(20840元/年×20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1476.50元(其中被扶養(yǎng)人萬國強生活費14307.50元(5723元/年×5年÷2人)、被扶養(yǎng)人萬冬冬生活費17169元(5723元/年×20年×30%÷2人))、交通費1000元,以上損失共計466866元,其中胡紅兵墊付17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云夢縣交警大隊對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真實、合法、有效。萬愛平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辛某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依法確定其責任比例為6:4。萬愛平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其家人在精神上遭受痛苦,根據(jù)萬愛平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賠償湯某某、萬冬冬精神損失費20000元。鑒于本次事故車輛鄂K×××××號車在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有效期內,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應首先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對湯某某、萬冬冬的損失進行賠付,即賠償湯某某、萬冬冬各項損失合計110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損失376866元,由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范圍內賠償湯某某、萬冬冬150746元((總損失486866元-110000元)×40%)。湯某某、萬冬冬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湯某某、萬冬冬各項損失合計110000元。二、湯某某、萬冬冬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損失376866元,由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150746元。三、胡紅兵已墊付的17000元在執(zhí)行中予以扣減。四、駁回湯某某、萬冬冬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給付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逾期給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8600元,由湯某某、萬冬冬負擔5160元,胡紅兵負擔3440元。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萬愛平(已歿)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316國道自孝感往云夢方向行駛至1167KM+900M路段時,與前方同向由辛某駕駛的系胡紅兵所有的鄂K×××××號重型自卸貨車追尾相撞,造成萬愛平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和兩車受損的事實清楚。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客觀、真實、合法。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責任劃分錯誤,依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我公司與胡紅兵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內只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因其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交相反的證據(jù)來推翻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因而原審法院依據(jù)本案實際情況認定萬愛平在此次事故中承擔60%的賠償責任,辛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40%賠償責任,并無不當,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萬國強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其沒有起訴,也沒有參加訴訟,原審法院判決沒有法律依據(jù)的上訴理由,因萬國強在原審法院審理時,向原審法院提交了由湯某某、萬冬冬代為行使其應享有權利的書面說明,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對該份說明也表示認可,故原審判決萬國強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志耕 審判員 李元成 審判員 柳 萍
書記員:胡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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