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荊州市人,公司員工,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清亮,湖北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天門市人,個體工商戶,住天門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公司。住所地:潛江市園林辦事處章華南路17號。
代表人:馮曉強,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成香,湖北江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湯某某與被告鄒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公司(以下稱人民財保潛江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6年9月13日,2017年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7年5月3日,因該案案情復雜,本院依法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周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沈華鋒、鄒新成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湯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清亮、被告鄒某某、被告人民財保潛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成香到庭參加訴訟。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民財保潛江公司對原告湯某某的傷殘等級不服,申請重新鑒定。2017年2月28日,該鑒定程序終結。2017年3月13日,原告湯某某向本院申請對后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期以及椎間盤膨隆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2017年5月3日,該鑒定程序終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湯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湯某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所造成的醫(yī)療費8099.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護理費5118元、誤工費20709.3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1430元、鑒定費3200元,共計44056.57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6年2月15日12時,被告鄒某某駕駛鄂N×××××號客車沿214省道由北往南行至紡織園區(qū)加油站出入口右轉彎時,與原告湯某某駕駛的鄂M×××××號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湯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2月29日,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責任認定,被告鄒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湯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湯某某在仙桃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6天,支付醫(yī)療費8099.20元。2016年7月26日,仙桃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原告湯某某所受損傷為十級傷殘,建議給予出院后后續(xù)治療費2000元,自受傷之日起繼續(xù)休息治療150天,護理60天。
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12時,被告鄒某某駕駛鄂N×××××號客車沿214省道由北往南行至紡織園區(qū)加油站出入口右轉彎時,與原告湯某某駕駛的鄂M×××××號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湯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2月29日,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責任認定,被告鄒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湯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湯某某在仙桃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6天,支付醫(yī)療費8099.20元。2016年7月26日,仙桃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原告湯某某所受損傷為十級傷殘,建議給予出院后后續(xù)治療費2000元,自受傷之日起繼續(xù)休息治療150天,護理60天。被告人民財保潛江公司對原告湯某某的傷殘等級不服,申請進行重新鑒定。2017年2月23日,湖北同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重新鑒定意見,原告湯某某所受損傷不構成傷殘。之后,原告湯某某對誤工費等不服,申請進行重新鑒定。2017年4月26日,湖北同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原告湯某某不宜再給予后期醫(yī)療費,自受傷之日起誤工時間評為180日,其中護理時間60日,營養(yǎng)時間90日。
另查明,原告湯某某戶籍所在地為荊州市××××號。于2015年3月起在仙桃市熙慕琳制衣廠工作。鄂N×××××號客車屬被告鄒某某所有,被告鄒某某持有準駕車型C1有效駕駛證,該車在被告人民財保潛江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5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鄒某某已支付原告湯某某賠償款2000元。被告人民財保潛江公司墊付交通費500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2500元。
本院認為,被告鄒某某駕駛機動車未遵守在道路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和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規(guī)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亦作出了被告鄒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湯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的認定,故原告湯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被告鄒某某應依法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鄂N×××××號客車在被告人民財保潛江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人民財保潛江公司依法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湯某某訴請的醫(yī)療費8099.20元,誤工費20709.37元,護理費51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鑒定費3200元,被告人民財保潛江公司墊付的交通費500元、鑒定費2000元,均在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和計算標準內,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其訴請的營養(yǎng)費270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根據原告湯某某的傷情程度和本地區(qū)經濟水平,本院依法分別認定500元和1000元。交通費1430元,因票據存在瑕疵,本院依法酌情認定1300元。綜上,原告湯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本院依法核定共計43226.57元,由被告人民財保潛江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醫(yī)療費8099.20元、誤工費20709.37元、護理費5118元、交通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yǎng)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共計38026.57元。余下的經濟損失5200元,由被告人民財保潛江公司在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中支付。被告人民財保潛江公司支付共計43226.57元??蹨p已支付的2500元,還應支付40726.57元。鑒于被告人民財保潛江公司能足額支付原告湯某某的各項經濟損失,故被告鄒某某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鄒某某已給付原告湯某某賠償款2000元,由被告人民財保潛江公司在支付原告湯某某的賠償款中扣減后直接返還給被告鄒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公司支付原告湯某某各項經濟損失38726.5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公司支付被告鄒某某墊付款2000元。
二、駁回原告湯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逾期支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被告鄒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顓R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19。
當事人簽收本判決書時,即視為已收到法院繳納上訴案件訴訟費用通知書。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末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周 軍 人民陪審員 沈華鋒 人民陪審員 鄒新成
書記員:朱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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