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上訴人(一審原告):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
上訴人(一審原告):呂永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三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阮蓮花,系呂某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國繡園64-41號。
三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文和,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顧德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宋衍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名威,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湯某某、呂某某、呂永忠因與被上訴人顧德祥、宋衍明物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202民初23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與被訴主體具有法律上的關(guān)聯(lián)性。本案中,上訴人湯某某、呂某某、呂永忠訴訟請求為確認黃石市黃石港區(qū)黃棉生活區(qū)片棚戶區(qū)改造指揮部發(fā)放的黃印村17號、黃印村17號副2的房屋拆遷補償款歸其所有,但被上訴人顧德祥、宋衍明作為一審被告與湯某某、呂某某、呂永忠訴請的黃石市黃石港區(qū)黃棉生活區(qū)片棚戶區(qū)改造指揮部并非同一主體,且針對訴爭的黃印村17號、黃印村17號副2號房屋是否實際發(fā)放相應補償款的相關(guān)事實,湯某某、呂某某、呂永忠亦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湯某某、呂某某、呂永忠所起訴的被告主體不適格,其主張確認黃石市黃石港區(qū)黃棉生活區(qū)片棚戶區(qū)改造指揮部發(fā)放的黃印村17號、黃印村17號副2的房屋拆遷補償款歸其所有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應裁定駁回起訴。一審判決駁回湯某某、呂某某、呂永忠的訴訟請求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湯某某、呂某某、呂永忠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第三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202民初2380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湯某某、呂某某、呂永忠的起訴。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均予以退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尹 策 審判員 胡志剛 審判員 柴 卓
書記員:劉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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