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城支公司。住所地:應城市城中蒲陽大道13號。
負責人金紅彬,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余飛,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調(diào)解,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湯文華。系受害人董銀萍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湯魁。系受害人董銀萍之子。
湯文華、湯魁的委托代理人程職春,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凡華新。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應城民初字第0097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胡艷華 審判員 李元成 審判員 柳 萍
書記員:胡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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