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湯某某,男,生于1951年3月7日,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程濤,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簽收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陳某某,女,生于1964年1月24日,漢族,農(nóng)民。公民身份號碼不祥。
原告湯某某訴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方局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新成(主審)、人民陪審員劉晨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后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至2012年7月27日期間,被告陳某某經(jīng)營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先后5次向原告湯某某借款共計135000元,其中:2011年6月16日借款62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3個月,2011年9月16日還款,以丹江口市原土臺鄉(xiāng)白果樹村2組橘子地20畝作為抵押還款),2012年1月6日借款1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個月),2012年5月20日借款2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個月,2012年6月20日還清),2012年5月27日借款1萬元(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2012年7月27日借款33000元(約定還款期限為4個月,2012年11月27日還清,該筆借款由擔保人徐鑫擔保)。上述借款均已到還款期限,原告湯某某曾多次找被告陳某某索要上述借款,但被告陳某某至今未予償還。原告湯某某遂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訴。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陳某某先后5次向原告湯某某借款共計135000元,由其向原告湯某某出具的相應借條所證實,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原告湯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3500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法律依據(jù),本院對此予以支持;原告湯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有相應的法律依據(jù),應依法予以支持,但應以本院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和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標準計算的數(shù)額(共計為13333.95元)為準,其中:2011年6月16日借款62000元,約定在2011年9月16日還清(借款期限為3個月),應自2011年9月17日起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其中:2012年6月8日前一至三年期的貸款利率為年息6.65%,2012年7月6日前一至三年期的貸款利率為年息6.40%,2012年7月6日后一至三年期的貸款利率為年息6.15%,下同),截止原告湯某某起訴之日(2013年11月18日,下同),逾期還款利息應為8508.90元(62000元×6.65%÷12個月×8個月+62000元×6.65%÷12個月÷30天×21天+62000元×6.40%÷12個月÷30天×28天+62000元×6.15%÷12個月×16個月+62000元×6.15%÷12個月÷30天×12天);2012年1月6日借款1萬元,約定在2012年2月6日還清(借款期限為1個月),應自2012年2月7日起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截止原告湯某某起訴之日,逾期還款利息應為1111.95元(10000元×6.65%÷12個月×4個月+10000元×6.40%÷12個月÷30天×28天+10000元×6.15%÷12個月×16個月+10000元×6.15%÷12個月÷30天×12天);2012年5月20日借款2萬元,約定在2012年6月20日還清(借款期限為1個月),應自2012年6月21日起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截止原告湯某某起訴之日,逾期還款利息應為1734.33元(20000元×6.40%÷12個月÷30天×15天+20000元×6.15%÷12個月×16個月+20000元×6.15%÷12個月÷30天×12天);2012年5月27日借款1萬元,因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原告湯某某所提交的證據(jù)亦不能證實其曾向被告陳某某催要過該筆借款,故該筆借款不予計算逾期還款利息;2012年7月27日借款33000元,約定在2012年11月27日還清(借款期限為4個月),應自2012年11月28日起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截止原告湯某某起訴之日,逾期還款利息應為1978.77元(33000元×6.15%÷12個月×11個月+33000元×6.15%÷12個月÷30天×21天),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湯某某在訴訟過程中自愿放棄要求被告陳某某償還35400元的借款本金及相應的逾期還款利息55550元,是其對自己民事權(quán)利的自愿處分,意思表示真實,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陳某某在庭審中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視為自愿放棄抗辯權(quán)和對相關(guān)證據(jù)質(zhì)證的權(quán)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決,由此產(chǎn)生的對其不利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湯某某借款本金135000元,利息13333.95元,共計148333.95元;
二、駁回原告湯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廷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01元,由原告湯某某負擔1000元,被告陳某某負擔240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jié)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五堰支行,帳號:17-245601040000333。通過郵局匯款的,匯款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 判 長 方局華 審 判 員 張新成 人民陪審員 劉 晨
書記員: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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