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某某
湯某
湯佳軍
湯阿敏
共同的
曾海燕(湖北龍?zhí)锫蓭熓聞账?br/>胡某某
武漢順發(fā)馬物流有限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東西湖支公司
王骙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湯某某,無業(yè)。系受害人湯毛字之父。
原告湯某,務工。系受害人湯毛字之子。
原告湯佳軍,務工。系受害人湯毛字之子。
原告湯阿敏,務工。系受害人湯毛字之。
上述四
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曾海燕,湖北龍?zhí)锫蓭熓聞账蓭煛4頇嘞逓樘貏e授權。
被告胡某某,駕駛員。
被告武漢順發(fā)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蔡甸區(qū)蔡甸街新農(nóng)漢新南街22號。
法定代表人高苗,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東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東西湖大道1818號金山大廈B座4樓。
代表人劉芬。
委托代理人王骙。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湯某某、湯某、湯佳軍、湯阿敏(以下簡稱四原告)與被告胡某某、武漢順發(fā)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發(fā)馬物流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東西湖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武漢東西湖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許凡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湯某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曾海燕,被告胡某某,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東西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順發(fā)馬物流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胡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受害人湯毛字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湯家寬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該事故認定書客觀真實,雙方當事人對此亦均無異議,故本院依法確認該事故認定書的效力。被告胡某某應對造成受害人湯毛字交通事故死亡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jù)事故發(fā)生原因,本院依法認定主、次責任比例為7:3。被告胡某某將其所有的鄂A×××××號“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掛靠在被告順發(fā)馬物流公司營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敝?guī)定,被告順發(fā)馬物流公司應與被告胡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鄂A×××××號“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東西湖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一份計免賠率15%保險限額為2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nèi),故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東西湖支公司依法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某某承擔,被告順發(fā)馬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傷,在分配保險利益時按照各自的損失比例予以分配。
受害人湯毛字系城鎮(zhèn)居民,應按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四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1646元、死亡賠償金458120元(22906元/年×20年)、喪葬費19360元(38720元/年÷2)、誤工損失費1590元(38720元/年÷365×3天×5人)、鑒定費700元,均在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和計算標準之內(nèi),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其訴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誤工費106元、護理費71元,因受害人湯毛字受傷后入院搶救2小時即宣告死亡,對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本院依法不予認定;其訴請的原告湯某某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9375元,計算標準有誤,應按照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收入標準計算,本院依法認定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850元(6280元/年×5年÷4人);其訴請的交通費5000元,部分票據(jù)存在瑕疵,但考慮到確屬必要支出費用,本院依法酌情認定3000元;其訴請的車輛損失費19300元,應依據(jù)物價定損意見書認定,本院依法認定車輛損失費14777元;其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結(jié)合受害人湯毛字的過錯程度以及本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本院依法酌情認定20000元。
綜上,四原告因受害人湯毛字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本院審核共計527043元。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傷,按照損失比例,由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東西湖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醫(yī)療費236.54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死亡賠償金87252.08元,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車輛損失2000元,共計109488.62元;剩余損失417554.38元,按照主、次責任7:3的比例,主要責任292288.07元(417554.38元×70%),由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東西湖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145475.20元,由被告胡某某賠償146812.87元,被告順發(fā)馬物流公司與被告胡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次要責任125266.31元(417554.38元×30%),由四原告自行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三款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和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東西湖支公司支付原告湯某某、湯某、湯佳軍、湯阿敏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款254963.82元。
二、被告胡某某賠償原告湯某某、湯某、湯佳軍、湯阿敏146812.87元,被告武漢順發(fā)馬物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湯某某、湯某、湯佳軍、湯阿敏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付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54元,減半收取4777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4376元,由原告湯某某、湯某、湯佳軍、湯阿敏負擔40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19。
當事人簽收本判決書時,即視為已收到法院繳納上訴案件訴訟費用通知書。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胡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受害人湯毛字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湯家寬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該事故認定書客觀真實,雙方當事人對此亦均無異議,故本院依法確認該事故認定書的效力。被告胡某某應對造成受害人湯毛字交通事故死亡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jù)事故發(fā)生原因,本院依法認定主、次責任比例為7:3。被告胡某某將其所有的鄂A×××××號“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掛靠在被告順發(fā)馬物流公司營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guī)定,被告順發(fā)馬物流公司應與被告胡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鄂A×××××號“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東西湖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一份計免賠率15%保險限額為2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nèi),故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東西湖支公司依法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某某承擔,被告順發(fā)馬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傷,在分配保險利益時按照各自的損失比例予以分配。
受害人湯毛字系城鎮(zhèn)居民,應按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四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1646元、死亡賠償金458120元(22906元/年×20年)、喪葬費19360元(38720元/年÷2)、誤工損失費1590元(38720元/年÷365×3天×5人)、鑒定費700元,均在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和計算標準之內(nèi),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其訴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誤工費106元、護理費71元,因受害人湯毛字受傷后入院搶救2小時即宣告死亡,對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本院依法不予認定;其訴請的原告湯某某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9375元,計算標準有誤,應按照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收入標準計算,本院依法認定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850元(6280元/年×5年÷4人);其訴請的交通費5000元,部分票據(jù)存在瑕疵,但考慮到確屬必要支出費用,本院依法酌情認定3000元;其訴請的車輛損失費19300元,應依據(jù)物價定損意見書認定,本院依法認定車輛損失費14777元;其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結(jié)合受害人湯毛字的過錯程度以及本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本院依法酌情認定20000元。
綜上,四原告因受害人湯毛字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本院審核共計527043元。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傷,按照損失比例,由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東西湖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醫(yī)療費236.54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死亡賠償金87252.08元,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車輛損失2000元,共計109488.62元;剩余損失417554.38元,按照主、次責任7:3的比例,主要責任292288.07元(417554.38元×70%),由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東西湖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145475.20元,由被告胡某某賠償146812.87元,被告順發(fā)馬物流公司與被告胡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次要責任125266.31元(417554.38元×30%),由四原告自行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三款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和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東西湖支公司支付原告湯某某、湯某、湯佳軍、湯阿敏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款254963.82元。
二、被告胡某某賠償原告湯某某、湯某、湯佳軍、湯阿敏146812.87元,被告武漢順發(fā)馬物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湯某某、湯某、湯佳軍、湯阿敏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付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54元,減半收取4777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4376元,由原告湯某某、湯某、湯佳軍、湯阿敏負擔401元。
審判長:許凡
書記員: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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