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法定代理人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王寅平,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洪穎,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告姚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被告武漢圣龍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黃浦路29號。法定代表人周平,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王凌志,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漢陽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負責人張小松,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朱石令,湖北正康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原告湯某某訴稱:2017年5月11日,姚想駕駛鄂A×××××小型汽車與湯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自行車,在漢施公路至黃武公路上行100米處發(fā)生碰撞,造成湯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姚想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湯某某不負事故責任。鄂A×××××號車為武漢圣龍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所有且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漢陽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該車的保險期限內。原告受傷后在醫(yī)院住院11天,花費醫(yī)療費10000元。原告?zhèn)榻浄ㄡt(yī)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后續(xù)醫(yī)療費18000元,誤工治療時間為傷后180日,護理時間為90日。雙方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109372元。被告姚想辯稱:原告事故屬實。在本次事故中我墊付2600元,其中包括醫(yī)療費和294元施救費,要求原告返還。肇事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險(10萬元),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武漢圣龍出租有限公司辯稱:車輛投保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險(10萬元),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承包給被告姚想經營。被告中國人民保險漢陽支公司辯稱:我方墊付了10000元醫(yī)療費,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原告部分訴訟請求過高,請依法核減。保險公司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承擔責任,醫(yī)療費在保險范圍內承擔。駕駛人員應當有有效的從業(yè)資格證,否則商業(yè)險不負責賠償。訴訟費和鑒定費不由我公司承擔。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被告姚想駕駛屬被告武漢圣龍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所有的牌號為被告武漢圣龍出租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小型汽車與原告湯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自行車,在梅教街漢施公路至黃武公路上行100米處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湯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姚想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湯某某無責。原告?zhèn)蟊凰屯袊嗣窠夥跑姷?61醫(yī)院住院治療11天,用去醫(yī)療費7499.18元;后在武漢市普仁醫(yī)院治療,用去醫(yī)療費409元;在武漢市第一醫(yī)院治療,用去醫(yī)療費326.50元;原告共計用去8234.68元,被告姚想墊付2600元,被告中國人民保險漢陽支公司墊付10000元,經本庭核查,被告中國人民保險漢陽支公司的墊付款10000元原告只用去4737元醫(yī)療費。2017年9月12日,經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湯某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評定為十級;后續(xù)醫(yī)療費用為人民幣18000元(或以醫(yī)院實際支付為準);護理時間為90日;誤工/治療時間為180日(從受傷之日起計算),原告用去鑒定費2000元。被告中國人民保險漢陽支公司對原告湯某某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向本庭申請重新鑒定。2018年1月12日,經湖北明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湯某某之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建議給予后期醫(yī)療費人民幣15000元左右,被告中國人民保險漢陽支公司用去鑒定費2500元。肇事車輛鄂A×××××在被告中國人民保險漢陽支公司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險,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原告湯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8234.68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5元(15元/天×11天)、營養(yǎng)費220元(20元/天×11天)、護理費8057.34元(32677元/年÷365天×90天)、交通費300元、傷殘賠償金58772元(29386元/年×20年×10%)、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93749.02元。上述事實有原告湯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法定代理人戶口本、購房合同,原告的身份證、就讀證明、出院記錄、診斷證明、病歷、法醫(yī)鑒定書、鑒定費發(fā)票、被告的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單。以上證據(jù)經本院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湯某某訴被告姚想、武漢圣龍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漢陽支公司(以下簡稱為中國人民保險漢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被告中國人民保險漢陽支公司對原告湯某某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向本院提交重新鑒定申請。原告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寅平、被告姚想、被告武漢圣龍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凌志、被告中國人民保險漢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石令均到庭參加了審理。現(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姚想忽視交通安全,違法駕駛,與原告湯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湯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姚想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湯某某無責。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賠償限額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依法分擔。肇事車輛鄂A×××××在被告中國人民保險漢陽支公司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在交強險范圍內應先行向原告湯某某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8057.34元、交通費300元、傷殘賠償金58772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80129.34元,扣減其墊付4737元,還應賠償原告湯某某75392.34元。超出交強險范圍內的13619.68元(93749.02元-80129.34元),依責分擔,當事人姚想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湯某某無責任。肇事車輛鄂A×××××在被告中國人民保險漢陽支公司已投保不計免賠商業(yè)險,按保險合同約定,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湯某某13619.68元。被告中國人民保險漢陽支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標準過高且證據(jù)不足,應當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該辯稱理由本院予以采納。此次事故雖給原告的精神造成傷害,但其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本院酌定認定為3000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但其因交通事故受傷治療需要一定的交通費用,本院酌情認定為300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原告湯某某返還被告姚想墊付款260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漢陽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湯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0129.34元,扣減其墊付4737元,還應賠償原告湯某某75392.34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漢陽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湯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619.68元元;三、原告湯某某返還被告姚想墊付款2600元;四、駁回原告湯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一、二、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院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46元減半收取523元,鑒定費4500元,合計5023元,由被告姚想負擔2523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漢陽支公司負擔25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志杰
書記員: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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