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湯學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XX,石首市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安輝,石首市長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中山街。
法定代表人:畢仁發(fā),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麗君,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湯學文與被告張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蔣國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湯學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XX,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安輝,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麗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湯學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計47520.56元;2、依法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承擔保險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張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日13時20分,被告張某某持“C1”證駕駛鄂D×××××號小型轎車沿石首市東方大道由東向西行駛,當車行駛至東方大道558號門前路段短暫停車后向左轉時,與原告駕駛的鄂D×××××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導致原告倒地受傷并在石首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該起交通事故經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被告張某某為鄂D×××××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并且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谝陨鲜聦?請求貴院支持原告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某辯稱,1、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經過及事故認定書無異議;2、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承保了鄂D×××××號小型普通客車的交強險、保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事故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3、答辯人墊付的13255.30元(其中醫(yī)療費10255.30元、其他費用3000元)應予返還。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辯稱,1、在法院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答辯人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體溫單證實原告住院期間存在掛床,其實際住院天數只有60天,故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應當按照60天計算;誤工時間按照90天(實際住院天數60天加上全休一月)計算;交通費票據不屬實,考慮到原告確需交通費的客觀事實,酌定其交通費2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在庭審中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2日13時20分,被告張某某持“C1”證駕駛鄂D×××××號小型轎車沿石首市東方大道由東向西行駛,當車行駛至石首市東方大道558號門前路段短暫停車后向左轉彎時,遇后方原告湯學文持“E證”駕駛的鄂D×××××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東方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因被告張某某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文明駕駛、機動車左轉彎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通行致兩車相撞,原告倒地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至石首市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77天,用去醫(yī)療費23690.60元。出院醫(yī)囑:不適隨診,全休一月。2018年6月14日,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文明駕駛、機動車左轉彎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通行是構成該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該事故全部責任;湯學文不承擔責任。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張某某墊付醫(yī)療費10255.30元、其他費用3000元,合計13255.30元。
另查明:原告湯學文住所地為石首市××鎮(zhèn)××村××號,受傷前一直在家務農。鄂D×××××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被告張某某配偶寧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承保了鄂D×××××號小型轎車的交強險、保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被告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應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基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承保了被告張某某駕駛的鄂D×××××號小型轎車的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被告張某某予以賠償。
關于原告是否存在掛床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告湯學文診斷證明、出院記錄、醫(yī)療費單據及費用明細清單均載明其住院期間為實際住院天數為77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對上述事實亦表示認可。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在訴訟中僅以“體溫單”來佐證原告住院期間存在掛床,且原告不認可該辯解意見,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尚不足以反駁原告存在掛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惫时驹捍_認原告實際住院天數為77天。
經審查原告的訴訟請求賠償項目,參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原告所受的損失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23690.60元;2、住院伙食費3850元(50元天×77天;3、營養(yǎng)費1540元(20元天×77天);4、護理費7428.71元(35214元年÷365天年×77天);5、誤工費10011.09元(34150元年÷365天年×107天);6、交通費200元。以上合計46720.40元。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相關規(guī)定,交強險醫(yī)療費用中賠償的項目為: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傷殘賠償中賠償的項目為: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賠償限額為110000元。按照上述分項,原告醫(yī)療費項下?lián)p失為29080.60元(23690.60+3850+1540),傷殘賠償金項下?lián)p失為17639.80元(7428.71+10011.09+200),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應在交強險中賠付原告損失27639.80元(10000+17639.80)。超出交強險的部分19080.60元(29080.60-10000)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合計承擔46720.40元(27639.80+19080.60)。被告張某某墊付款13255.30元在扣減其應承擔的訴訟費494后(988÷2),余款12761.30元應予以返還。原告實際獲得賠償33959.10元(46720.40-12761.30)。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七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原告湯學文損失46720.4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原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賠償款中返還被告張某某墊付款12761.30元。原告實際獲得賠償款33959.10元;
三、駁回原告湯學文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8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94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此款已予以了扣減)。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蔣國棟
書記員: 邱聯(lián)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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